国土出让金违约金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呢?
答:小编认为,国土出让金违约金是不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3号文件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说明:《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第19行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上述文件企业遇到罚金、罚款应对发生的业务进行详细判断,具体可分为两类,一类为行政性罚款,其大多依据的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和强制性,如工商登记部门、税务部门、公安部门对企业的罚款。此类罚款是不可扣的,需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调增。
综上所述,国土出让金违约金是不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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