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拆迁安置的相关税务怎么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根据上述规定,开发商以开发产品作为拆迁补偿应视同销售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同时视同销售金额应作为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计入企业所得税应计开发成本.换言之,开发商需以补偿房屋的市价作为视同销售基数,同时以市价作为销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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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在土地增值税中的合法扣除问题
1、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以及采取异地安置且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其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的相关规定确认为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2、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3、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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