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对于常见的贷款利息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在增值税上目前都属于贷款服务,纳税人提供贷款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通常是在提供了贷款服务的基础上,在收讫利息或者合同约定的收取利息的日期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实现.
债券利息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实并无特殊规定,而应遵循营改增中销售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般性规定.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纳税人签订贷款合同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息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提供票据贴现服务的收到票据的当天纳税义务发生地点.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买入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购买并持有债券函到期取得的利息.有关募集说明书投资协议上注明的付息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转让金融商品的纳税义务时点如何确定
纳税人买卖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在有关有价证券所有权转移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购买基金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在转让赎回有关份额时,或有关投资合约到期收回时,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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