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层法律服务的含义
一、先学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这个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院审委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其中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关于诉讼代理人部分,引起了全国所有基层法律工作者强烈不满。具体的条款内容如下: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争议的焦点是:第八十八条第2款规定:(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主要是:提交“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这个规定是既不合理不合情又是错误的。主要有几个理由:
1、〈解释〉超越职权。
根据《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 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 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代理范围依法应有人大常委会做出“具体含义”的法律解释,最高法才有权力依据其做出适用的司法解释。
2、违背客观规律。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早已于2000年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基层法律工作者与律师早已同为法律服务市场主体。已明确了统一的规制,成为了“自主执业、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自律性运行机制的机构,在合伙制的运转下,在法律服务市场公平竞争中,正在推动法律服务行业步入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中。
3、、违反听证程序。
该司法解释出台前,未召开听证会,也无一人法律工作者发表意见,仅凭专家拍脑袋闭门造车,程序不合法。
4、关于出具“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的疑问。
(1)本辖区不明确。
(2)本辖区的证明,由哪个部门出具。
(3)本辖区不出具时,怎么办?如有一个外地人,在我社区租赁房屋居住一年以上,既未在公安局机关办理暂住证,更不可能在本辖区登记注册。故,若委托法工代理,因本辖区对此人不熟悉不了解拒绝出具是可能存在的。
(4)没有强制性规定,本辖区必须出具证明材料。
(5)公民代理与律师代理、法工代理都是有专业素能差异的。若出具证明材料的话,与公民代理无异。
5、将基层法律工作者一棍子全打倒了。
法律工作者,由20世纪80年代由乡镇法律工作者发展而来,事实上,法工与律师及其他法律服务人都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并不可缺少的有生力量。
因此,法律工作者们强烈建议修改该条款,具体改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除代理刑事、涉外外)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证明材料。
2.什么是基层法律服务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结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据本办法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第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依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委托,协助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律师的区别是什么
(1)名称上的区别:律师的执业机构叫“某某律师事务所”,对外执业统称律师,执业持《律师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叫“某某法律服务所”,对外执业统称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持《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2)业务上的区别:律师可以从事刑事诉讼业务,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从事此项业务。
(3)法律工作者不是律师,不能跨省办案。
(4)现在广东、上海、北京等发达地方已经不允许法律工作者出庭参加诉讼活动。
(5)律师要求是法律本科,和法官。检察官的要求是一样,必须通过全国司法考试,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为7%,且必须具备本科以上学历。而根据我国司法部的部门规章,成为法律工作者的条件是:1、具有高中文化程度;2、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而法律工作者仅是由地方司法机关组织考试或考核即可取得证书,通过率为99%以上,与《律师法》规定的成为律师的条件有很大差距。这样的条件已经很难胜任日益复杂、技术性极强的法律工作。法律工作者进入法律服务市场,降低了法律服务质量。
4.基层法律服务的含义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并不是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工作与律师很相似,但是二者有本质上的区别。律师代理、办理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收取费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办理案件,也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收取费用,但不得因此赢利。
基层法律服务是自80年代初中期逐步形成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服务工作。在当时,律师及为稀少的情况下,它主要通过建立法律服务所,利用贴近基层、便利群众、服务便捷、收费低廉等优势,面向基层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目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律师形成竞争关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前的2000年,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有关实施意见,广泛开展了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调整整顿工作,对现有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各种形式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并在调整整顿的基础上按新的管理体制重新办理设立登记。 2000年,司法行政机关继续采取多种措施,提高人员整体素质。虽然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关于建立规范的执业资格认定和执业准入控制制度要求,但实际上控制标准并不严格。2000年12月24日,司法部组织了首次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统一考试。
基层法律服务所主要有以下业务:(一)以公民个人的身份(并非律师身份)担任本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二)以公民个人的身份(并非律师身份)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三)以公民个人的身份(并非律师身份)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四)以公民个人的身份(并非律师身份)主持调解纠纷;(五)以公民个人的身份(并非律师身份)解答法律咨询;(六)以公民个人的身份(并非律师身份)代写法律文书;(八)以公民个人的身份(并非律师身份)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它有关法律事务。
目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社会进行法律服务时质量参差不齐,有待加强业务素质,也有个别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工作时冒充执业律师。当然,也有部分法律专业人业认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存在,根本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目前只有一部司法部于2000年司法部第60号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对其实施调整。因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并不是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律师有本质上的区别。
5.怎样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
(三)品行良好;
(四)身体健康;
(五) 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扩展资料: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考试或者申请执业核准: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6.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必备条件有哪些
一、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条件
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与设立律师事物所有一定的区别,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采取合伙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不少于二名具有二年以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经历的合伙人;(三)有符合市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二、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法律,品行良好;(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四)具有一年以上法律职业经历或者在法律服务机构实习满一年以上;(五)经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考试合格或者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规定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