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设备如何享受节能所得税优惠?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企业申请享受购置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报备如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购置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情况表;
(3)加盖企业公章的所购置相关设备的支付凭证、发票、合同等资料复印件;
(4)购置设备所需资金来源说明和相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照财税[2008]48号第二条规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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