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如何征税?

对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如何征税?

所谓混合销售,在营业税与增值税中各有所指。营业税中的混合销售行为,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增值税中的混合销售行为,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混合销售行为的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劳务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价款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分别纳税。即属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应纳增值税;属于提供服务性劳务的,应纳营业税。对不能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则一并缴纳增值税,按增值税的税率计征税款。分别核算时应注意: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是分别核算销售额;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除了分别核算销售额外,还要对用于营业税项目的外购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进项税额单独列示出来,不得抵扣,对于已经抵扣过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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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原则是:只能纳一种税,不能分别纳税,即不是纳增值税,就是纳营业税。按现行税法规定,其适用的税种主要是按经营主业区分,以工业或者商业(指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的,对其提供的服务性劳务额视同销售货物一并纳增值税;以服务业为主的,对其货物销售额部分视同提供服务性劳务一并纳营业税。对于以服务业为主,其单设机构经营货物并单独核算的,该单设机构混合销售中的服务性劳务额应与货物一并纳增值税。

纳税人的一项销售行为如果为混合销售行为,统一从高适用税率吗

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2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会计实务大全网整理的。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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