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票作废后第二联丢失了怎么办
1、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遗失空白发票,应于发票遗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声明作废.
2、 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必须将业户遗失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纳税人编码、遗失时间等有关资料通过征管系统录入.
3、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遗失在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时,可凭该发票的完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重新开具.收款方未将发票联交给付款方的,应由付款方在书面申请上认可并加盖单位印章(个人应签名).
税务机关要从严把关,经两人以上(含两人)审核后,在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或空白地方填写遗失发票的取得单位、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以及遗失发票对应的完税凭证号码,不再补税. 付款方应根据重新开具发票的发票联和附上遗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加盖税务机关印章)作为合法入帐凭证.
4、开具发票一方遗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帐.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遗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 开具发票方记帐时附上遗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帐凭证;遗失的发票只有发票联的,记帐时应附上取得发票方出具的书面证明,内容包括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金额、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等作为合法入帐凭证.
已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一联丢失怎么办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已简化,公司应该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按税务机关要求刊登遗失声明,有可能会被税务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之规定”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被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
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
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明”,必须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注意见.
增值税发票丢失:首先要到办税厅领取并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并且要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申请主管税务局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已报税证明单》.关于专票作废后第二联丢失了怎么办?小编做了以上解答,希望可以帮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