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治安管理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维护公司内部生产和经营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扰乱公司生产经营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构成治安案件的呈报公安机关处理;情节轻微尚构不成治安案件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对违反内部治安管理事件的处理,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处罚以事实为依据,与事件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相当。实施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应加强内部治安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各种矛盾,促进公司内部和谐,维护公司稳定。
第五条 XXX负责对发生在公司内部违反治安管理事件进行处罚。
第二章 违反治安管理事件的处理
第六条 违反公司内部治安管理的轻微事件,当事人及所在部门能够自行调解处理的,可自行处理;如不能自行处理的,应及时报告XXX,事发24小时之内不报告的,视为不需处理。违反公司内部治安管理事件具有危害性或触犯治安管理法的,必须向XXX报告,不得自行处理。
第七条 XXX接到报告或发现违反内部治安管理事件后,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发生的事件予以控制,防止事态扩大。当认定事件已构成治安案件或涉嫌刑事犯罪时,应立即报警,同时负责保护好现场。
第八条 凡在公司管辖的区域内所发生的各类违反治安管理的事件,均由公司XXX受理。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事件处罚
第九条 对违反公司内部治安管理的事件,处罚种类分为:警告、通报、罚款、扣罚责任部门绩效考核分数等。
第十条 有下列扰乱公司公共秩序、妨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XXX元(含XXX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公司生产经营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受到影响的;
(二)结伙斗殴、寻衅滋事的;
(三)酒后寻衅滋事影响正常生产、办公的;
(四)谎报险情、制造混乱、造谣惑众、企图挑起事端的;
(五)聚众**及涉赌的;
(六)制作、复制、出售、出租**秽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秽物品的;
(七)拒绝、阻碍保卫人员执行公务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危害公司公共和人身安全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XXX元(含XXX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将枪支带进公司内情节较轻的;
(二)非法制造或携带匕首、三棱刮刀、弹簧刀、剔骨刀及其它管制器具,或制造火药枪、私藏枪支、弹药情节较轻的;
(三)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经XXX指出后仍不纠正的;
(四)偷开他人机动车辆的;
(五)擅自在公司的车间、办公室、休息室、仓库等地居住的;
(六)违反规定擅自在部门内存放现金、贵重物品、有价证券的。
前款行为引发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的,除按规定罚款外,对于需报告公安机关的,按规定报送。
第十二条 有下列侵犯人身权利行为之一者,处警告或XXX元(含XXX元)以下罚款,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殴打他人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写恐吓信或者用其它方法威胁他人安全和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四)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邮件的;
(五)对公司及基层单位领导进行无理纠缠威胁诽谤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务行为之一者,按被侵犯公私财物价值的100%给以赔偿,并处警告或处以XXX元(含XXX元)以下罚款:
(一)偷窃、骗取少量公私财物(价值XXX元及以下)的;
(二)敲诈勒索公司财物的;
(三)假公济私,以各种形式和名义将公司物资占为己有或转送他人的;
(四)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第十四条 破坏公司电力设备、设施,通信电缆、设备,监控线路、设备的按实际损失给予100%赔偿,并处XXX元(含XXX元)以下罚款,触犯法律的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第四章 对违反内部治安管理行为的其它处理规定
第十五条 对违反内部治安管理的事件所查获的赃款、赃物及行为人所使用的工具,依照规定应予以没收或退回被害人。
第十六条 对违反内部治安管理规定所造成的损失或者损伤,可由行为人与被侵害人在合法、自愿的原则下调解,也可由XXX参照相应规定予以裁决。
第十七条 对醉酒人员违反内部治安管理规定应给予重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对他人的安全造成威胁时,采取强制性保护措施约束到酒醒再处理。
第十八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内部治安管理规定的可分别裁处,合并执行;两人以上共同违反公司内部治安管理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第十九条 个人违反内部治安管理规定的,处罚直接责任人;受他人指使的,对指使人和直接责任人一并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内部治安管理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减轻或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并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诱骗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一条 六个月以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再次违反公司内部治安管理规定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公司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XXX元(含XXX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做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二十三条 外来人员偷盗公司生产、生活材料和物资的,要求100%照价赔偿,并视情节按价值的1—5倍给予罚款处理(物品价值不足XXX元的按XXX元计算)。
第二十四条 对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批同意但未经仓库保管人员同意,私自动用仓库内生产、生活物资的,要求100%进行赔偿,并给予价值1—5倍的罚款处理(物品价值不足XXX元的按XXX元计算)。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禁止销售物资,外来人员私自进入公司进行推销、办理信用卡等,对当事人视情节XXX元罚款或没收其物资。对公司内部参与销售行为的职工进行XXX元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XXX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