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凡设区的市、县(市)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在建污水处理厂、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开征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据以上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是污水处理费缴纳义务人。未按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还要给予处罚。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对污水处理费的减免有明确规定,2017年7月1日起,如涉及污水处理费的减免问题,请用水户咨询广州市水务局政务中心窗口,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污水处理费减免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