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制度的使用范围(刑事案件可以和解的规定)

刑事和解指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中,针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特定类型公诉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并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司法机关会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这一规定不仅体现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理念,而且有利于化解当事人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具体关于刑事和解政策的适用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案件;二是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常见的是交通肇事罪。当然对于刑事和解政策的适用也存在例外情形,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

对于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首先,公安机关可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其次,检察院可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或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最后,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适用非监禁刑,如交通肇事罪中,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法院往往会判处被告人缓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虽然法律规定对于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检察院可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法院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1至9月办案数据来看,两家司法机关对“作出不起诉决定”和“免予刑事处罚”规定的运用持谨慎态度,尤其在法院的生效判决中,无罪和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占0.03%,同比减少0.02个百分点,免予刑事处罚的占0.8%,同比减少0.7个百分点,具体到因适用刑事和解规定而免予刑事处罚的占比更低。

综上,鉴于谨慎处理案件的需要,实践中司法机关对于达成刑事和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倾向于“依法从宽处理”,而非“作出不起诉决定”和“免予刑事处罚”,相应制度的完​善仍有很大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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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

【4】最高检案管办主任董桂文就2020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答检察日报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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