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计税依据是应发数还是实发数
工会经费计税依据是应发数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第四条的解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中所称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是指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额.该数额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因此,计提工会经费的基数应该是计税工资总额,而不是实发工资总额.
2、提取工会经费时:
应提工会经费=计税工资总额*2%
借:管理费用–工会经费
贷: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
3、上缴工会经费时:
上缴经费=应提取工会经费数*40%
借: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
贷:银行存款
4、工会支出时:(企业留存的60%部分用于平时的工会开支)
借: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行政拨交工会经费的计提标准
《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机关行政方面应按全部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按月拨交给工会组织.根据国家统计局1985年规定的”全部职工”和”工资总额组成”两个概念所包括的范围概述如下:
1.”全部职工”.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指的是在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及其所属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种人员.其范围包括以下三部分.
(1)固定职工.经国家劳动部门或组织部门正式分配、安排和批准招收为固定职工的人员.包括出勤的,因故未出勤的;编制内的,编制外的;在国外工作的;试用期间的以及临时借调到其他单位,但仍由原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2)合同制职工.在国家劳动计划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考核录用的职工.包括矿山,交通铁路部门使用的农民轮换工和建筑业使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
(3)其他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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