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换物账务处理
以物易物在会计上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来处理:涉及的问题包括换出资产收益确认与换入资产价值的确认两方面.
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换–确认收入实现
不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换–不确认收入
所得税:换入的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成本,换出的资产确认销售收入(视同销售):自产的按照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外购的可按照购入价格.
增值税:确认收入,按照约定的价格确认收入.
消费税: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售价计算.
【例】:某企业从事木材加工综合业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7月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企业以自己生产的成本是8万元的500平方米实木地板,换入乙公司生产的机器设备两台,双方协商价格是12.5万元,实木地板本月在其他销售中上半月售价是每平方米240元, 下半月是每平方米255元 .双方均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价格均为不含税),实木地板的消费税率是5%.
借:固定资产 12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12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125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应交消费税=500×255×5%=6375(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6375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6375
以物易物的时候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以物易物或以物换物顾名思义,就是指用自己已有的物品/服务与别人交换,以换取别人的物品/服务,是一种现有贸易模式出现之前已有的交易方式.
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收到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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