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税型号怎么填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的规格型号栏按要求都需要填.
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注意:
一、”购买方”栏填开要求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将购买方的4项信息(“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全部填写完整.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如购买方为企业、非企业性单位(有纳税人识别号)和个体工商户,购买方栏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写;购买方为非企业性单位(无纳税人识别号)和消费者个人的,”名称”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写.
二、”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开要求
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预先在新系统内对编码进行初始化设置,开具发票时,带有税收编码的增值税发票票面不作调整,票面中不打印税收编码,税收编码随开票信息一并上传税务机关.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8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三、”金额”和”价税合计”栏填开要求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金额”栏应填写不含税金额.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如不能准确换算不含税金额,可选择”含税金额”选项填入收取的含税收入,开票系统自动换算为不含税金额,”价税合计”栏为系统自动算出,不能人工修改,应等于含税收入.
四、其他栏次填开要求
“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栏可按实际业务填写,无此项目可不填.”收款人”、”复核”栏可按实际需要填写,”开票人”栏为必填项,”销售方(章)”栏应加盖发票专用章.
增值税发票规格型号是否必须填写
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不是必填项,没有写规格型号一览,也是可以抵扣的.
规格型号栏不填,不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加密产生密文或二维码的数据项目,对密文的解密不产生影响,所以,增值税发票规格型号栏不填能认证.只要是真实业务就可以认证,但是需要在其他栏(如货物栏)标明型号和规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也就是说,纳税人识别号、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出现错误,属于开票错误而作废的条件,其他不影响发票认证的错误,如购买方开户行账号错了、地址上有一个字错了、货物规格型号栏不填、联系电话这些错误,均不作为发票作废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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