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入账价值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入账价值

土地使用权一般情况下是按照无形资产核算,这个一般情况下,通常是指,企业买一块地用于自用自营,盖个办公楼或者盖个酒店自己经营这种.按固定资产核算的情况就是,企业外购建筑物的时候,正常情况下是应该以合理的方法把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分为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核算,但是如果难以合理分配,就全部计入固定资产.另外,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可能将土地使用权计入所建造房屋建筑物的成本,作为存货来核算.土地使用权一般是单独做为无形资产,除非改变使用用途用于出租,或增值目的时,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有些国有土地单独估价入账的特殊处理如固定资产.随同房产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含在房产价值中,如固定资产.但该土地使用权可以单独评估.

土地使用权属于有形资产还是无形资产

在我国,土地属国家所有,不得非法买卖.

在日常经济生活中,通常所说的土地,实际上指的是土地使用权,而非土地所有权,并且,土地的使用权一般是有时间限制的.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照规定期限分期摊销;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帐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

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帐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待工程完工后,一并转入”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

因此,一般而言,土地使用权在建造房屋及建筑物前,记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并按期摊销;

在建造房屋及建筑物时,将”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帐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

在房屋及建筑物完工后,土地使用权成本随房屋及建筑物工程成本,一同转入”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不单独作为”固定资产–土地”、或者无形资产核算.

另外,在原来有过国有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将土地确认为”固定资产–土地”的情况,但这种做法早已经被废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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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区别:

(一)主体不同

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

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为性质不同

根据物权理论,出让,他物权设定;转让:他物权转移.

(三)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

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办证;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

(四)交易市场不同

出让,一级市场,即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垄断;转让:二级市场,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由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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