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专网通信案”,江苏舜天拟收千万罚单,或遭股民索赔

雷达财经雷助吧出品 文|杨洋 编|深海

“专网通信案”后遗症仍在发酵,又一A股公司因此领罚单。

7月2日晚间,江苏舜天公告称,公司于6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37号)。

经查,2009年起,江苏舜天与隋田力洽谈开展专网通信业务(即隋田力组织开展的自循环业务,江苏舜天内部称通讯器材内贸业务)。江苏舜天与上游供应商以及下游客户的业务洽谈、合同签订、发票流转、资金收付、货物验收等环节主要由江苏舜天业务人员与隋田力方人员对接,且合同模板、产品、型号、购销价格、物流等由隋田力一方提供。江苏舜天向隋田力催要通信器材业务尾款,隋田力控制的公司为通讯器材业务货款提供担保、支付尾款。江苏舜天参与的专网通信业务中曾出现上下游企业均由隋田力或其他同一主体控制的情况,同一公司或被隋田力控制的公司也曾在不同时段作为供应商和客户出现。

证监会指出,江苏舜天参与的隋田力主导的专网通信业务,实质是合同、资金、票据流转构成闭环的虚假自循环业务,无商业实质,不应确认相应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江苏舜天在隋田力主导的专网通信业务中垫资(少部分业务作为通道),不承担产品风险,根据垫资规模和期限获取利润(或通道费)。江苏舜天知悉其在专网通信业务中的垫资或通道作用,且应当知悉专网通信业务是虚假自循环业务。

江苏舜天200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公司通过参与通讯器材内贸虚假自循环业务,200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共计虚增营业收入103.33亿元,虚增营业成本93.99亿元,虚增利润总额9.34亿元。

由于江苏舜天披露的2009-2021年报和2022年4月30日的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证监会要求江苏舜天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罚款1000万元。

此外,公司高管高松、桂生春、王重人、李焱、赵凡等人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时任合川分公司负责人赵凡参与通讯器材业务,其行为与江苏舜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根据相关规定,证监会对高松、桂生春、王重人、李焱、赵凡给予警告,并分别罚款150万元、100万元、60万元、60万元、6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高松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相关规定,证监会对高松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对此,吴立骏律师告诉雷达财经,上市公司不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凡是在2010年4月13日至2021年8月18日期间买入,且在2021年8月18日收盘持有江苏舜天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通过公号“雷助吧”(雷助码:01)报名,免费参与索赔。获赔前无任何费用。

天眼查显示,江苏舜天成立于1981年,江苏省国信集团成员,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注册资本为4.41亿元,公司主营业务由贸易和投资两部分组成。

2023年一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5.59%至9.89亿元;归母净利润为1488.71万元,增幅达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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