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作了明确的规定, 这些规定都是强制性规定,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这些强制性规定, 非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就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者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不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 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一、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情形
所谓“违反本法规定”是指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42条、第44条、第45条的规定, 具体情形包括不符合法定条件时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时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等。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首先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使劳动关系“恢复原状”, 不能让用人单位从违法行为中获益, 但是也需要尊重劳动者本人的意愿, 应当让劳动者选择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如果劳动者不想继续履行合同, 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但用人单位必须付出代价, 支付经济赔偿金。
二、经济赔偿金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案例 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需支付赔偿金
胡某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每月工资4000元。胡某工作了1年零7个月后, 因为公司领导对胡某有意见, 公司强行与胡某解除了劳动合同。胡某不服,提起仲裁, 要求支付4个月的经济赔偿金, 而公司认为, 胡某只工作了1年零7个月,公司最多应当支付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认为, 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现在胡某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应当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因此裁决支持了胡某的仲裁请求。
三、用人单位支付了经济赔偿金后, 不需要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 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