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规定的开办费摊销年限是多久?

税务局规定的开办费摊销年限是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在会计处理时应在开始生产经营当月一次性摊销,所以在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进行纳税调整,在发生开办费当年的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以后年度的申报时,应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财会人员,宁肯违背会计制度,仍坚持5年摊销,也不愿做长达5年的纳税调整。

但还是看你有没有这个需要了,比如第一年的收入多,那一次性摊销就可以多抵消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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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费如何摊销?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如果企业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例:某股份公司2005年7月份开始生产经营,前期发生的开办费总额96万元,7月份摊销开办费时,会计分录如下:

前期都归集到长期待摊费用 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96 万元

贷:银行存款(现金) 96 万元(汇总额)

7月份摊销开办费时,借: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   96/60月=1.6万元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1.6万元

以后各月做同样的分录,5年内摊销完

如果金额少的话,不影响当年损益发生和年终所得税的核算,可以一次性记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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