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自用的税务处理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集资、广告样品、职工奖励福利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是按成本转账.
会计处理如下:自产自用的产品在移送使用时,应将该产品的成本按用途转入相关科目,借记”在建工程”等,贷记”库存商品”.《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中明确: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并据以计算缴纳各种税费.对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征税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销售额: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企业将自产自用的产品用于上述用途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应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税金额,借记”在建工程”等,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按税收规定需要缴纳所得税的,还应将该项经济业务视同销售应获得的利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据以缴纳所得税,借记”在建工程”等,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如此处理,是在企业全年营利的逆前提.一般应作纳税调整,而不作会计账务处理).
自产自用商品煤的会计分录怎么写?
煤炭企业自用煤应视同销售,根据用途应做分录:
①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②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上都有视同销售的概念,但是他们的范围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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