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期费用怎么处理
(一)按照新准则,预提的租金和短期借款利息已不在本科目核算.
1.预提短期借款利息
按照新准则,企业预提的短期借款利息在”应付利息”科目中核算.预提利息时,借记”财务费用”,贷记”应付利息”;支付利息时,借记”应付利息”,贷记”银行存款”.
2.预付固定资产租金
按照新准则,企业应付租入固定资产租金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例5:甲公司从2007年1月1日起,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管理用办公设备一批,每月租金8000元,按季支付.3月31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应付租金.甲公司的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1月31日计提应付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租金:
借:管理费用8000
贷:其他应付款 8000
2月底会计处理同上.
(2)3月31日支付租金:
借:管理费用 8000
其他应付款16000
贷:银行存款24000
(二)除上述两项业务外,还有一些业务需要在”预提费用”科目核算.比如:预提保险费等.但是新发布的会计科目表中,删去了”预提费用”科目,资产负债表中也删去了”预提费用”项目.这几项业务如何处理,也有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不预提,支出发生时一次计入损益.
比如:6月末支付前半年的保险费,全部计入6月份的成本费用中.笔者认为,这样处理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基础.
第二种观点:设置”预提费用”科目核算,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中反映.
第三种观点:不增设”预提费用”科目.
企业预提保险费等时,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反映.
跨期费用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也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发生,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4号公告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又规定:根据《熟手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生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手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逐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底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发票所载成本或费用,纳税人应根据权责发生制确认是否形成上年度的成本或费用,如果属于上年度的成本和费用,会计上应予以确认,同时作为上年度成本费用进行所得税处理.本年度在上年汇算清缴后取得的发票,应作为”一年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手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进行专项申报追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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