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干部专业知识培训制度

1.作文 滨海新区新感受

把滨海新区纳入国家总体发展战略布局,是党中央审时度势,深思熟虑,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充分体现了对滨海新区建设的高度重视。

这是天津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是全市人民多年的期盼,在这难得的历史机遇面前,天津市司法行政系统非常重视,超前思维,由刘广炬局长亲自主持多次召开专题座谈会,就司法行政机关如何更好地服务滨海新区建设进行专题研讨,并制定下发了《天津市司法行政系统服务和保障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实施意见》。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市局工作部署,提高服务滨海新区建设的社会效果,我们要抓住机遇,发挥自身优势,与滨海新区同发展、共成长。

一、深刻认识服务滨海新区建设的重大意义 建设滨海新区,是天津的希望所在、后劲所在,是实现更大发展的制胜一招。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是加快新区发展的重要目标和重要保障。

而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完善社会利益和社会纠纷调处机制,则是在新区营造良好和谐氛围的关键。因此,司法行政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必将有力地促进滨海新区各项建设的顺利进行。

但是,从一定意义上讲,现阶段司法行政的特点是基础不牢,职能较散,工作范围广、难度大,司法行政部门又长期处在多种矛盾之中,诸如强大的领导力量与弱小的办事机构的矛盾、任务繁重与经费有限的矛盾等等,加之人们习惯上过于推崇法律工具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就难免忽视了司法行政的价值。积极主动服务滨海新区建设,从而使人们了解司法行政工作职能,必会引起政府及社会各界对司法行政的更大关注与支持,从而极大地促进全市司法行政事业的发展。

时机宝贵,时不我待,我们要抓住良好契机,打好“服务牌”,坚持服务第一,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树立这种意识、这种胸怀、这种境界,进一步增强服务功能,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努力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为新区建设做出新的贡献,并在服务中,寻求司法行政的更大发展。 二、更新思路,创新方法,实现司法行政工作新发展 服从服务于滨海新区建设,是摆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全体干警面前的一个重大历史课题,也是对我们司法行政职能作用的现实考验。

面对新形势、新机遇、新使命,我们必须从思想观念、机制体制、职能转变、工作方式改进等方面,处理和解决好今后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做好实现更大发展的充分准备,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迎接和推进天津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飞跃。 (一)思路问题 滨海新区建设,涉及方方面面。

司法行政工作的服务功能,既不能面面俱到,又不能无的放矢。只有满足了新区建设的实际需要,服务才具有针对性,才能收到实效。

因此,我们认为,明确选好重点、找准切入点、干到正点的“三点式”工作思路,是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的最优方法。 一是要统筹规划,选好重点。

建设好滨海新区,前提是规划,同样,服从服务于滨海新区建设,也要规划先行。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如何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什么时候发挥什么样的作用以及职能作用的发挥对滨海新区建设的影响等,都应当从有利于滨海新区建设,有利于司法行政工作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结合滨海新区建设的需要,依据科学发展观,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进行统筹规划,明确总体和不同阶段的服务目标,确定好工作重点。

二是要深入调研,找准切入点。司法行政部门服务滨海新区,要注重调查研究,主动深入到政府及相关部门,了解滨海新区建设的总体规划和不同时期、不同阶段、不同部门的具体工作任务;了解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推进滨海新区建设过程中,对法律服务职能的需求;同时,要加强协调,搭建平台。

要积极主动地与政府及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建立联席会议等形式的联动机制,搭建信息平台,为准确及时、有效地介入滨海新区建设创造条件,奠定基础。 三是要整合服务资源,干到正点。

滨海新区建设需要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特别是在非常专业的领域,需要非常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搞好各项法律服务,单靠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往往力不从心,甚至顾此失彼,达不到服务的实际效果。

因此,要整合全市司法行政法律服务资源,规划三支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即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打破常规,消除区域保护,形成统一指挥、相互协调配合、上下联动的法律服务机制,务求为新区建设服务的实效。 理论离不开实践的检验。

半年来,我们坚持“三点式”工作思路,做到了“选好重点、找准切入点、干到正点”,收到明显成效。我们深知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的有效途径,是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重要保障。

因此,我们以法宣工作作为重点,以征地、拆迁工作将会遇到的法律问题作为切入点,整合服务资源,成立了由政治素质过硬、业务水平高的机关干部、律师、公证人员以及具有丰富的处理民间纠纷经验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者组成的法律咨询服务工作组,开展了一系列形式多样,内容丰富,针对性强的法律宣传活动,得到了区领导及有关部门的肯定,切实推动了津南区集约整合土地和房屋拆迁工。

2.检察官培训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为了不断提高检察官队伍整体素质,全面促进检察工作发展的 需要,根据《检察官法》的要求,对检察官应进行有计划的培训。

检察官培训是一种特定的在职培训,对处于不同任职阶段、不同职 务、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检察官,应有不同的培训目标和具体的 培训要求。 《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培训的基本内容包括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

其中,理论培训包括政治理论培训和法学理论培训。前者 旨在提高检察官正确理解、掌握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执 行、运用这些方针、政策的能力;通过思想教育,提高检察官的政 治思想觉悟,促使其树立正确的是非观及荣辱观。

后者旨在提高检 察官的法学理论修养,从而提高其检察业务能力。国家实行统一司 法考试,必然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检察官法学理论水平的提高。

今 后,随着国家教育事业特别是法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在司法考试制 度的规制之下,检察官的素质在近期内将有一个大幅度提高的过 程。 检察官培训应逐步从以学历教育为主转向以岗位培训为主,从 基础教育转向高层次法律职业教育,从知识型法律教育转向能力 型、素质型法律教育。

法学理论培训,将以新情况、新问题、新制 度作为主要内容。业务技能培训将逐渐成为检察官培训的重点,以 直接提高检察官的办案技能和运用现行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官法》制定的《检察官培训条例 (试行)》对检察官的培训种类与方式作了专章规定,根据该《条例》制定的《2001 —2005年全国检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将检察 官培训的形式分为领导素能培训、任职资格培训、专项业务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四类。 其中,领导素能培训包括在任检察长和副检察 长领导素能培训,后备干部领导素能培训;专项业务培训,是根据 不同业务的特点,针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开展的 专项业务培训;岗位技能培训,是根据检察机关各类工作岗位的需 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广泛开展以计算机、公文写作、外语等 通用性基础技能为重点的岗位技能培训。

任职资格培训是检察官培训的重要方面,包括拟任资格培训、晋升资格培训、续职资格培训和预备资格培训。其中,拟任资格培 训,即拟任检察官职务的人员,应在任职前接受培训,分两种情 况:一是新调进检察机关、拟任地方各级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 的,须接受为期半年的任职资格培训,培训重点是法学理论、检察 概论和检察管理;二是通过统一司法考试,拟任检察官的,需接受 为期两个月的任职资格培训,培训重点是法治理念、检察实务和检 察官职业规范。

晋升资格培训,凡晋升高级检察官职务的,须接受 为期3个月的任职资格培训,培训重点是法学前沿理论、检察改革 理论、高级检察官实务和国外司法制度与实践。续职资格培训,是 指检察官、高级检察官每5年要接受一次续职资格培训,培训重点 是检察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政策和新理论以及与检察实践相 关的新法律、新知识。

3.作文思路:我与滨海新区共成长

相信以下内容能帮你 把滨海新区纳入国家总体发展战略布局,是党中央审时度势,深思熟虑,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充分体现了对滨海新区建设的高度重视。

这是天津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是全市人民多年的期盼,在这难得的历史机遇面前,天津市司法行政系统非常重视,超前思维,由刘广炬局长亲自主持多次召开专题座谈会,就司法行政机关如何更好地服务滨海新区建设进行专题研讨,并制定下发了《天津市司法行政系统服务和保障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实施意见》。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市局工作部署,提高服务滨海新区建设的社会效果,我们要抓住机遇,发挥自身优势,与滨海新区同发展、共成长。

一、深刻认识服务滨海新区建设的重大意义 建设滨海新区,是天津的希望所在、后劲所在,是实现更大发展的制胜一招。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是加快新区发展的重要目标和重要保障。

而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完善社会利益和社会纠纷调处机制,则是在新区营造良好和谐氛围的关键。因此,司法行政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必将有力地促进滨海新区各项建设的顺利进行。

但是,从一定意义上讲,现阶段司法行政的特点是基础不牢,职能较散,工作范围广、难度大,司法行政部门又长期处在多种矛盾之中,诸如强大的领导力量与弱小的办事机构的矛盾、任务繁重与经费有限的矛盾等等,加之人们习惯上过于推崇法律工具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就难免忽视了司法行政的价值。积极主动服务滨海新区建设,从而使人们了解司法行政工作职能,必会引起政府及社会各界对司法行政的更大关注与支持,从而极大地促进全市司法行政事业的发展。

时机宝贵,时不我待,我们要抓住良好契机,打好“服务牌”,坚持服务第一,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树立这种意识、这种胸怀、这种境界,进一步增强服务功能,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努力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为新区建设做出新的贡献,并在服务中,寻求司法行政的更大发展。 二、更新思路,创新方法,实现司法行政工作新发展 服从服务于滨海新区建设,是摆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全体干警面前的一个重大历史课题,也是对我们司法行政职能作用的现实考验。

面对新形势、新机遇、新使命,我们必须从思想观念、机制体制、职能转变、工作方式改进等方面,处理和解决好今后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做好实现更大发展的充分准备,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迎接和推进天津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飞跃。 (一)思路问题 滨海新区建设,涉及方方面面。

司法行政工作的服务功能,既不能面面俱到,又不能无的放矢。只有满足了新区建设的实际需要,服务才具有针对性,才能收到实效。

因此,我们认为,明确选好重点、找准切入点、干到正点的“三点式”工作思路,是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的最优方法。 一是要统筹规划,选好重点。

建设好滨海新区,前提是规划,同样,服从服务于滨海新区建设,也要规划先行。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如何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什么时候发挥什么样的作用以及职能作用的发挥对滨海新区建设的影响等,都应当从有利于滨海新区建设,有利于司法行政工作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结合滨海新区建设的需要,依据科学发展观,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进行统筹规划,明确总体和不同阶段的服务目标,确定好工作重点。

二是要深入调研,找准切入点。司法行政部门服务滨海新区,要注重调查研究,主动深入到政府及相关部门,了解滨海新区建设的总体规划和不同时期、不同阶段、不同部门的具体工作任务;了解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推进滨海新区建设过程中,对法律服务职能的需求;同时,要加强协调,搭建平台。

要积极主动地与政府及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建立联席会议等形式的联动机制,搭建信息平台,为准确及时、有效地介入滨海新区建设创造条件,奠定基础。 三是要整合服务资源,干到正点。

滨海新区建设需要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特别是在非常专业的领域,需要非常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搞好各项法律服务,单靠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往往力不从心,甚至顾此失彼,达不到服务的实际效果。

因此,要整合全市司法行政法律服务资源,规划三支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即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打破常规,消除区域保护,形成统一指挥、相互协调配合、上下联动的法律服务机制,务求为新区建设服务的实效。 理论离不开实践的检验。

半年来,我们坚持“三点式”工作思路,做到了“选好重点、找准切入点、干到正点”,收到明显成效。我们深知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的有效途径,是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重要保障。

因此,我们以法宣工作作为重点,以征地、拆迁工作将会遇到的法律问题作为切入点,整合服务资源,成立了由政治素质过硬、业务水平高的机关干部、律师、公证人员以及具有丰富的处理民间纠纷经验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者组成的法律咨询服务工作组,开展了一系列形式多样,内容丰富,针对性强的法律宣传活动,得到了区领导及有关部门的肯定,切实推动了津南区集约整。

4.如何加强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法律知识培训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实施:

一、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能力

1、加强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学法工作,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在学法工作中的示范带头作用 ;

2、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领导干部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 ;

3、积极探索对领导干部任职前实行法律知识考试的制度 ;

4、把依法行政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列入各级政府社会经济发展的考核内容。

二、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的主要措施是:

1、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 ;

2、强化依法行政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 。

三、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要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考核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对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的考核工作,并完善考核制度。

四、积极营造全社会尊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 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基本要求,但营造全社会良好的环境,有利于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立在更加广泛深厚的群众基础上。《实施纲要》明确要求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实施纲要》对公务员依法行政观念和能力建设的发展

具体表现在:

1、《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了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的概念,将“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单列一节,体现了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在公务员通用能力框架中的地位和对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观念和能力建设的重视。

2、《实施纲要》总结了《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若干意见》实施以来的经验,对担任领导干部的公务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实施纲要》在1999年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中提出“要不断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基础上,进一步突出了教育和培训在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建设的中的重要地位,要求实行领导干部的学法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领导干部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要求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强化依法行政知识培训。

4、《实施纲要》强调把依法行政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列入各级政府社会经济发展的考核内容。

5、《实施纲要》明确提出,应积极探索对领导干部任职前实行法律知识考试的制度;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并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考核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并要求完善考核制度,制定具体的措施和办法。

5.什么叫大宣讲

、把群众性的法制宣传与专业性法制宣传紧密结合在一起,是把法制宣传引向深入的重要环节 从“一五”普法到“四五”普法,我们对群众性的普法工作十分重视,全民普法、全民学法已成为普法工作的特点。

特别是近几年来,国家确定的各类别的法制宣传日、周、月多达几十个,各行各业齐动员,男女老少齐上阵,充分体现了普法的群众性。群众性普法的主要方式,就是由法制宣传职能部门或行业的领导机关组织各单位上街开展义务咨询、发表演讲发放宣传资料、张贴标语、组织法制文艺汇演等等。

这样的方式既有规模、又有声势,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也形成了较大影响,这无疑是很好的宣传形式。但长期重复这几种宣传方式就容易产生两种结果,一种是要么大哄大嗡,搞个形式、摆个样子,要么就是派几个人应付一下了事;另一种是不少群众对此不感兴趣,要么索要几份资料匆匆离去,要么看也不看一眼。

特别是在人口较少的城镇,咨询者廖廖无几,宣传者尴尬无奈。这种方式的实际效果如何,群众从中接受了多少法律知识,不仅难以用数字统计,而且难以用语言准确表达,同时还造成了人力、物力的浪费。

实践证明,这种方式虽然必要,但决不能做为法制宣传的主要方式,而应把群众性的法制宣传与专业性的法制宣传紧密结合起来。所谓专业性的法制宣传,就是指在法制宣传职能部门即司法行政机关的直接领导下,建立起来的“法制宣讲队伍、电视节目制作队伍、报刊栏目的编写队伍”等所进行的法制宣传活动。

专业队伍的宣传教育具有三大特点,一是队伍稳定、任务明确、责任落实;二是宣传内容重点突出、效果实实在在;三是宣传对象特定化,宣传目的明确化,能够做到有的放矢。专业队伍的宣传与群众性的宣传紧密结合在一起,法制宣传工作就会形成既有强大声势,又有突出的实际效果;既有大规模的“面”,又有深入人心的“点”。

但是,目前由于人们对法制宣传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尚未到位,因此,司法行政部门至今还没有建立起专业性的法制宣传队伍,仅靠宣传科、股、室几个人的努力是难以奏效的。特别是贫困县(区)司法局的宣传部门仅有一、二个人,要开展专业性的法制宣传就免为其难了。

在“五五”普法即将启动之际,我们一定要从思想上充分认识专业性法制宣传的重要性,从社会发展及人民群众的需要出发,努力建立起一支政治素质强、专业知识精、工作作风硬的法制宣传专业队伍,把法制宣传引向更高的层次。 二、把内容比较广泛的法制宣传与有计划的法制宣传紧密结合在一起,是把法制宣传引向深入的关键 群众性普法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宣传内容的广泛性。

我国的法律门类繁多,内容十分丰富,它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截止目前,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文件就多达200多部。

要让人们依法办事,首先就要让人们知道有什么法并了解法的内容。因此,法制宣传的内容应当具有广泛性。

但是,如果我们仅片面地强调宣传内容的广泛性,就必然会出现几种现象,一是宣传效果差。许多群众虽接受了广泛性的普法教育,但因其门类太多始终未能搞清什么是法,为什么要有法,懵懵懂懂,似知非知,甚至听后、看后仍一无所知。

特别是少数干部,虽然自己也参加了法制宣传教育,但因内容多、时间短,对法律仍是知之甚少,甚至对自己所适用的部门法都不甚了解。二是宣传对象缺乏针对性。

广泛性的法制宣传,其宣传对象是不确定的社会群体。因此,许多群众,特别是少数干部认为群众性的法制宣传层次低,不能满足自己的需要,因而不大愿参加或接受这种宣传和教育。

三是无的放矢,目的性差。广泛性的法制宣传,特别是大规模的群体性法制宣传,其内容虽丰富,但却容易出现无的放矢,甚至毫无目的现象,不仅难以收到好的效果,反而在一定程度上会给人们留下一个“法太多、太繁锁”的印象,从而产生厌倦情绪,甚至认为“法束缚了人们的手脚”等等。

实践证明,这种内容广泛的群众性的法制宣传,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也不能完全适应人们对法律知识的需要,必须与有计划的法制宣传紧密结合在一起,才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把法律常识的普及性宣传与法律理论知识的传授教育紧密结合在一起,是把法制宣传引向深入的切入点 “四五”普法提出了“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的目标和任务,但由于没能较好地解决法制宣传专业性、计划性的问题,法制宣传在许多地方、许多方面还处于法律文件的“介绍、说明”等普及性阶段。

从实践中看,这种宣传方式对于文化程度较低的社会群体,对其进行法律知识的启蒙教育,无疑是一种有效措施。但对文化程度较高、且具有一定法律素质的社会群体来说,就远远不能满足他们的需要。

而这部分社会群体,又是“四五”普法的重点对象。实践证明,这种宣传方式不仅不能适应文化程度较高的社会群体对法律知识的需求,而且也有悖于“四五”普法的初衷。

因此,必须把法律常识的普及性宣传与法律基本理论知识的讲授紧密结合在一起,才能把法制宣传工作引向深入。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从思想上进一步提。

6.公安侦查制度

侦查制度 侦查是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军队保卫部门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强制措施的活动。

它是侦查机关在刑事案件立案后、起诉前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确定是否起诉的准备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阶段。 侦查权,是依法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查获犯罪人,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的权力,它与审判权和检察权同属于司法权,同属于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侦查要遵循下列原则:(1)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迅速、及时;客观公正,全面细致和实事求是;保守秘密。 在中国,公安机关的性质具有双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

它既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同时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是国家专门的侦查机关。 中国的侦查制度包括: 1、受案、立案制度 侦查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检举或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对受理的案件要迅速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予立案。

对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决定立案的,应拟定侦查方案视案情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 2、侦查程序制度 侦查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侦查机关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各种侦查手段和措施,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以及通缉等。采用各种侦查手段和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3、强制措施制度 侦查过程中的强制措施,是指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强行剥夺或者加以一定限制的方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五种,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拘传是侦查机关对于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方法。它与传唤的主要区别在于它具有强制性并且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审是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监视居住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在诉讼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局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方法。

拘留是侦查机关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并进行审查的一种方法。除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外,一般拘留时限为10日,最多为14日。

逮捕是侦查机关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并进行审查的一种最严厉的方法。我国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4、证据制度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包括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侦查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必须遵守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司法行政管理制度 新华网 (2003-01-24 12:29:32) 来源:中国网 司法行政机关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之一。它负责管理司法行政和法律规定的司法工作。

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体系中,司法部对全国司法行政机关实行领导,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受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同时也受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 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要任务有: 1、管理劳改、劳教工作。

组织、领导劳改、劳教工作,确定监狱、劳教场所的设置、分布和犯人、劳教人员的安置;指导、督促和检查监狱和劳教场所,正确贯彻执行劳改和劳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提出或者审定劳改和劳教工作的重大决定;制定和审查劳改和劳教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监狱和劳教场所不断改善和改革管教制度,提高改造水平;总结和推广劳改和劳教工作的先进经验,对监狱和劳教场所发生的重大事件进行检查和处理,对违法乱纪的管教干部予以纪律处分;管理劳改和劳教单位的干部,进行考察、培训和任用,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2、管理律师工作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审查律师协会章程,负责律师资格的报考,考试工作;授予律师资格和批准律师执业证书;决定律师事务所的设置和律师队伍的发展;制定法律援助的具体办法;对律师违纪进行处罚,取消严重不称职律师的资格;制定律师收费的具体办法;总结和推广律师工作的先进经验,制定律师。

7.

省公务员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培训和日常培训、轮训常态化工作机制,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苏府法[2011]42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现就我厅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考核,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人民群众对政府及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要求越来越高。

因此,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素质和水平,对于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做好新形势下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具有重要作用。各处室、直属单位要充分重视本处室、单位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工作,将法律知识学习与业务学习培训结合起来,统筹组织安排,提供学习机会,保证学习时间,严格学习要求,切实把法律知识学习培训落到实处, 二、明确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工作要求。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的范围,是我厅具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执法职能处室、直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培训考核的内容为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

公共法律知识主要包括:依法行政理论,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范,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等政策文件,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使用等执法技能及行政执法人员道德规范等;专业法律知识主要是国家和省制定发布的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 按照《意见》要求,公共法律知识培训,每人每年不得少于6天;专业法律知识培训,每人每年不得少于9天。

行政执法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方可核发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进行年度注册。未参加培训或培训时间不够的,不得参加考试考核;考试考核不合格经补考仍然不合格的,不得核发行政执法证件、不得进行年度注册,直至取消执法资格。

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核由省政府法制办统一组织实施,本厅行政执法人员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核由厅法规处会同人事处制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进一步提高培训考核工作质量。

认真制定行政执法人员年度培训工作计划,确定参加培训的对象、内容、时间、方式及考核的要求。 根据我厅行政执法工作的特点和执法岗位工作的要求,研究安排培训内容,增强培训考核的针对性、实效性。

认真编制培训大纲,精心编选教材,建立培训考试题库,统一培训考核工作的标准和要求。建立相对稳定权威的培训师资队伍,聘请政府部门、高校、法院和本系统内有一定理论水平、有丰富实际工作经验的各方面专家授课,注重理论与实际工作的结合,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实际操作能力。

丰富拓展培训形式,采取集中培训和分散培训相结合,通过集中培训、专题培训、以会代训、案例研讨、自学等多种形式,有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学习培训,努力提高学习成效。规范考试考核。

考试考核应注重对法律知识的理解运用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内容应覆盖到所有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文件。 严格考试考核的有关制度和纪律,不搞形式主义,使考试考核真正发挥检验学习成效、促进学习提高的作用。

四、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长效机制。根据我厅行政执法工作职责和履行职责的要求,建立完善我厅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培训和日常培训、轮训常态化工作机制,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地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培训制度。凡新从事行政执法岗位工作人员,应当进行与所从事执法岗位相关的法律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颁发行政执法证。

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培训制度。每年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结合执法岗位特点、要求,以所需法律知识、执法专业技能为重点开展培训,促进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和业务技能的提高。

建立专题培训制度。新的法律法规颁布后,及时组织开展专题培训、轮训,使全体执法人员全面了解掌握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实施要求,保障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五、完善培训考核工作监督机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考核情况档案,将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培训考核的时间、内容、考试考核成绩等有关情况记入档案。

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结果的运用机制。将各处室、直属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和绩效考核,并与执法人员考评、奖惩和任职晋升结合起来。

采取激励措施,通过典型示范、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手段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强培训考核后的监督,通过案卷评查、向行政相对人发放评议意见表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有效纠正违法、不当的执法行为。

8.12.4法制宣传不上街宣传还能干些什么有特色的活动

、把群众性的法制宣传与专业性法制宣传紧密结合在一起,是把法制宣传引向深入的重要环节 从“一五”普法到“四五”普法,我们对群众性的普法工作十分重视,全民普法、全民学法已成为普法工作的特点。

特别是近几年来,国家确定的各类别的法制宣传日、周、月多达几十个,各行各业齐动员,男女老少齐上阵,充分体现了普法的群众性。群众性普法的主要方式,就是由法制宣传职能部门或行业的领导机关组织各单位上街开展义务咨询、发表演讲发放宣传资料、张贴标语、组织法制文艺汇演等等。

这样的方式既有规模、又有声势,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也形成了较大影响,这无疑是很好的宣传形式。但长期重复这几种宣传方式就容易产生两种结果,一种是要么大哄大嗡,搞个形式、摆个样子,要么就是派几个人应付一下了事;另一种是不少群众对此不感兴趣,要么索要几份资料匆匆离去,要么看也不看一眼。

特别是在人口较少的城镇,咨询者廖廖无几,宣传者尴尬无奈。这种方式的实际效果如何,群众从中接受了多少法律知识,不仅难以用数字统计,而且难以用语言准确表达,同时还造成了人力、物力的浪费。

实践证明,这种方式虽然必要,但决不能做为法制宣传的主要方式,而应把群众性的法制宣传与专业性的法制宣传紧密结合起来。所谓专业性的法制宣传,就是指在法制宣传职能部门即司法行政机关的直接领导下,建立起来的“法制宣讲队伍、电视节目制作队伍、报刊栏目的编写队伍”等所进行的法制宣传活动。

专业队伍的宣传教育具有三大特点,一是队伍稳定、任务明确、责任落实;二是宣传内容重点突出、效果实实在在;三是宣传对象特定化,宣传目的明确化,能够做到有的放矢。专业队伍的宣传与群众性的宣传紧密结合在一起,法制宣传工作就会形成既有强大声势,又有突出的实际效果;既有大规模的“面”,又有深入人心的“点”。

但是,目前由于人们对法制宣传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尚未到位,因此,司法行政部门至今还没有建立起专业性的法制宣传队伍,仅靠宣传科、股、室几个人的努力是难以奏效的。特别是贫困县(区)司法局的宣传部门仅有一、二个人,要开展专业性的法制宣传就免为其难了。

在“五五”普法即将启动之际,我们一定要从思想上充分认识专业性法制宣传的重要性,从社会发展及人民群众的需要出发,努力建立起一支政治素质强、专业知识精、工作作风硬的法制宣传专业队伍,把法制宣传引向更高的层次。 二、把内容比较广泛的法制宣传与有计划的法制宣传紧密结合在一起,是把法制宣传引向深入的关键 群众性普法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宣传内容的广泛性。

我国的法律门类繁多,内容十分丰富,它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截止目前,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文件就多达200多部。

要让人们依法办事,首先就要让人们知道有什么法并了解法的内容。因此,法制宣传的内容应当具有广泛性。

但是,如果我们仅片面地强调宣传内容的广泛性,就必然会出现几种现象,一是宣传效果差。许多群众虽接受了广泛性的普法教育,但因其门类太多始终未能搞清什么是法,为什么要有法,懵懵懂懂,似知非知,甚至听后、看后仍一无所知。

特别是少数干部,虽然自己也参加了法制宣传教育,但因内容多、时间短,对法律仍是知之甚少,甚至对自己所适用的部门法都不甚了解。二是宣传对象缺乏针对性。

广泛性的法制宣传,其宣传对象是不确定的社会群体。因此,许多群众,特别是少数干部认为群众性的法制宣传层次低,不能满足自己的需要,因而不大愿参加或接受这种宣传和教育。

三是无的放矢,目的性差。广泛性的法制宣传,特别是大规模的群体性法制宣传,其内容虽丰富,但却容易出现无的放矢,甚至毫无目的现象,不仅难以收到好的效果,反而在一定程度上会给人们留下一个“法太多、太繁锁”的印象,从而产生厌倦情绪,甚至认为“法束缚了人们的手脚”等等。

实践证明,这种内容广泛的群众性的法制宣传,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也不能完全适应人们对法律知识的需要,必须与有计划的法制宣传紧密结合在一起,才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把法律常识的普及性宣传与法律理论知识的传授教育紧密结合在一起,是把法制宣传引向深入的切入点 “四五”普法提出了“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的目标和任务,但由于没能较好地解决法制宣传专业性、计划性的问题,法制宣传在许多地方、许多方面还处于法律文件的“介绍、说明”等普及性阶段。

从实践中看,这种宣传方式对于文化程度较低的社会群体,对其进行法律知识的启蒙教育,无疑是一种有效措施。但对文化程度较高、且具有一定法律素质的社会群体来说,就远远不能满足他们的需要。

而这部分社会群体,又是“四五”普法的重点对象。实践证明,这种宣传方式不仅不能适应文化程度较高的社会群体对法律知识的需求,而且也有悖于“四五”普法的初衷。

因此,必须把法律常识的普及性宣传与法律基本理论知识的讲授紧密结合在一起,才能把法制宣传工作引向深入。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从思想上进一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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