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承担的采暖费应如何核算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财税〔2011〕118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基于此规定,供热企业对于免税与非免税的采暖费收入,必须进行分别核算,否则不能够享受免增值税的待遇。比如对于安装过水热的居民,一些供热企业在向其收取采暖费的同时会加收一定的过水热费用,而加收的过水热费用并不属于财税〔2011〕118号文件中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因此,如果供热企业对向居民收取的采暖费和过水热费用不分别开具票据并分别核算,其向居民收取的采暖费就不能享受免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三北地区(“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同时对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会计实务大全网整理的。
开发商垫付小区的供暖费如何入帐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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