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届生三方协议违约怎么处理(三方协议学生违约后果)

一年一度的毕业季即将来临,高校毕业生大部分都与学校、用人单位签订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选择了自己心仪的就业单位,就业协议书有什么作用?毁约会有什么法律后果?让我们来看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基本情况

张三是一位即将毕业的研究生,与甲学校签订了《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张三在毕业生意见一栏处签名并载明“本人同意”。甲学校在用人单位意见一栏签章并载明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意见(手写):“1、服务期拾年2、违约金壹万元整…”。乙大学作为培养单位在该协议书上签章。

协议签订后,张三因个人原因向甲学校提交解除三方协议的申请。张三为顺利解约拿回毕业证,向甲学校支付了违约金10000元。甲学校向乙大学出具解约函,主要载明:“经双方友好协商,就解约意见达成一致,同意解除贵校学生张三与我单位所签的就业协议”,张三于当日领取了其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和报到证原件,之前办理的住宿申请、报到证、一卡通一并作废。

张三在交纳违约金10000元后,就违约金事宜有异议并多次与甲学校沟通,均协商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学校退还“违约金”10000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张三与甲学校签订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并未涉及劳动合同必备内容,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效力。该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

甲学校在案涉就业协议用人单位意见一栏手写“1、服务期拾年2、违约金壹万元整…”的内容,张三在签订时并未提出异议并写明“本人同意”,在次日找其培养单位乙大学签章时亦未提出异议,视为对该约定的认可,故应视为张三与甲学校在就业协议书已就违约金10000元达成合意,该违约责任条款合法有效。张三诉称被告添加违约条款未与其进行沟通协调及提示告知,根据张三提交的就业协议书显示,手写添加的违约金条款明确列于用人单位人事处意见一栏,张三签字确认即视为对该条款的认可,故对张三诉称双方签订就业协议未约定违约金条款的理由,不予采信。

张三在签订就业协议后,甲学校即开始为张三办理相关入职手续,张三因个人原因与甲学校解除就业协议并选择其他用人单位就业,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按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张三要求被告返还违约金1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敲黑板

一、毕业生就业协议的性质。

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关系前,经双向选择,就在规定期限内确定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是由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用以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用以约定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将来的就业意向,并不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劳动合同必备内容。涉案毕业生就业协议的性质属于预约合同,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

二、就业协议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

就业协议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应是为促使双方均能按照毕业生就业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以实现双方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目的,且该违约责任条款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通常情况下,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时,用人单位已为引进人才投入了相应的成本,毕业生也因协议中约定的工作而舍弃了其他就业机会,任何一方违约都会给另一方造成相应损失,因此约定违约金的目的是保障双方利益,约束双方均信守承诺。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不管是毕业生还是用人单位,签署协议时要对违约责任条款进行审慎阅读和理解,如有分歧要及时协商沟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民法典》相关条文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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