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核销条件有哪些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一) 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二) 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三) 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四)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五) 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六)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核销会计处理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企业在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进行转销时,应采用下列会计处理方式:
一、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坏账,转销应收款项,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分保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注意:实务中很容易将其误认为借记”营业外支出”.
二、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分保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分保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对于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也可以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
应收账款核销坏账后又收回会计处理
已核销的坏账准备以后又收回:
借:应收账款
贷:坏账准备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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