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北京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其房屋位于北京市A区B镇。xx公司依法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并对该集体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对地上房屋享有合法的所有权。
但xx公司原厂区老旧厂房大部分残败破旧,无法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为了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公司的正常经营运转,维持企业职工的生存,xx公司对原有厂房进行改建拆除,并在原有厂房原址上及周边空地上建造标准化厂房5000平方米。
经过翻建,新厂房于2013年正式投入使用。
2021年11月,B镇政府建设科口头通知涉案厂房属于违法建筑,限期自行拆除,如不能自行拆除,相关部门将进行强制拆除。后委托人联系到律师,律师介入后对委托人的情况进行了解后作出以下分析:
一、不能仅以委托人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为由,认定涉案厂房为违法建筑,给予不合理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及其他有关批准手续,应当综合考量没有办理相关许可证件的历史原因、土地价值、房屋来源房屋用途和周边类似房屋市场价以及对政府的信赖利益等因素,不能仅仅以涉案房屋没有相关许可手续为由给予不合理补偿。
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机关均不得将委托人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进行强制拆除。
案件中,2021年12月3日B镇人民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21年12月6日B镇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
2021年12月7日B镇人民政府作出《催告通知书》;
2021年12月8日B镇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B镇政府以“一天一文件”的方式要求委托人对涉案厂房自行进行拆除,根本无法保障委托人的陈述申辩权以及复议、诉讼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的相关观点等可知,对于违法建筑的拆应当依法定程序进行。
一般来讲,执法机构要对涉案房屋是否为违建进行实际调查。
即便,初步调查认定房屋属于违法建筑,执法机构也必须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其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讼权利。
对于期限内仍不拆除的,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催告,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后仍不改正的,执法机构才能作出强制拆除的处罚,并向当事人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公告,告知当事人其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讼权利。
本案中,有关部门并未对涉案房屋进行深入调查,也未保障xx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此外,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来看,B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上述通知书及决定书并不能作为拆除委托人房屋的合法依据,在复议及诉讼期限届满前以及提起复议和诉讼的过程中,任何部门不可对该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同时,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还要听取意见以及召开听证会,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相应的行政决定,切实保障好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律师认为,行政机关拆除委托人的房屋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切实保证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同时,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以解决问题为己任,
而不能为了一己私利,损害他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