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货运代理业能开全额发票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提供邮政服务的,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使用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货运专用发票开具的条件是什么?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对货运企业开具专用发票应具备的条件没有统一明确,比如承包(租)车辆、挂靠车辆能否开具货运专用发票等。有的省级国税机关出台了具体的规定,开具货运专用发票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应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二)企业应具有主管部门核准的道路货物运输资质,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有货物运输的经营范围,企业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企业应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营运车辆或视同自有营运车辆。自有车辆,指企业所在地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车辆行驶证》、《车辆营运证》等有效营运证件上注明的名称与货物运输企业名称一致的车辆。视同自有车辆,指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挂靠车辆:1.车辆具有企业所在地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运证件;2.以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车辆经营收入、费用支出全部由企业统一进行财务核算;4.企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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