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月的发票可以做当月吗

次月的发票可以做当月吗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对于销售货物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四)中有更加明确的规定: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同时第十一条还进一步规定,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因此,所提问题中涉及到的”当月开票””次月或者以后开发票”主要是看销售业务的实际情况是否满足确认营业收入以及是否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条件,如果当月发生了纳税义务或应当确认营业收入的话,那么当月就必须按要求据实开具发票.对未按规定要求开具的发票,收票方有权拒收,税务机关也会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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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

(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第二十五条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第三十条 《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称规定的使用区域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区域.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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