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要视同销售货物.但全面营改增后,”非应税项目”已经不复存在,建造动产和不动产的增值税处理一致,都属于用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不需要再视同销售,不需要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处理时,自产产品用于自建不动产和动产的处理均按照成本结转.
例1.彤升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6月1日领用本企业自产产品建设一条生产线,成本价10万元,计税价格为公允价值12万元.另外,在建生产车间领用自产产品,成本价20万元,计税价格为公允价值24万元.
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生产线10
在建工程–生产车间20
贷:库存商品30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又根据第十条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动产在建工程领用材料税率抵扣是13%.
根据上述资料,该公司取得的是普通发票,按照规定是不存在进项税额抵扣的,所以在备件用于在建工程时,也无相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问题.该公司的备件是购买的,而不是自产或委托加工的,所以购入的备件用于非应税项目,在没有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下,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购入的原材料用于在建工程会计分录
1、(1)购进材料用于机器设备等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允许抵扣,不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
(2)购进材料用于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不允许抵扣,应转出处
理: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2、(1)用于机器设备生产经营等动产在建工程 领用自产产品,会计上按照成本结转,税法上不确认销项税额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原材料
(2)用于办公楼等不动产在建工程 领用自产产品,会计上按照成本结转,税法上确认
销项税额(分2年抵扣,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由于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已经全额抵扣了,税法要求,第一年进项40%不能抵扣,所以第一年要将40%转出,账务处理转入到”待抵扣进项税额”,第二年又转回来进行抵扣)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待抵扣增值税(计税价格计算的增值税40%部分)
贷:库存商品或者产成品(成本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计税价格计算的增值税40%部分)
自产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增值税应该怎么处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之后,自产产品投入不动产建造活动中,相当于资产产品投入企业的生产建造活动,不需要视同销售,也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按照成本结转进入在建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