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汉检一部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住汉阴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汉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阴县看守所。
本案由汉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重庆籍木工魏某某(暂住汉阴县**镇**项目部)通过手机聊天软件“**”添加被告人方某某为好友,后又添加方某某为其微信好友,方某某微信昵称为“**”。在微信聊天过程中,方某某谎称本人叫陈某某,是一名幼儿女老师,家住汉中市汉台区在汉阴上班,至今是单身,在取得魏某某的信任后,以其母患病住院需交纳医疗费等为由向魏某某“借”钱,因魏某某提出要确认其真实身份后才转款,为进一步取得魏某某的信任,方某某隧在互联网上下载了一张教师资格证发给魏某某,后魏某某通过微信于2020年5月6日至8月12日共计向方某某转款54861.4元。骗得赃款被方某某全部挥霍。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54861.4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正坤
2021年2月8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视听资料、电子光盘共3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换押证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