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52条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52条详细内容)

网购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但不知道你有没有留意过,在第一次登录网购平台时,平台总会让你同意“平台协议”,很多人都不会细看这些协议的内容,一般都是会直接同意然后快速登录到平台上,但这些协议中,往往隐藏着很多意想不到的坑。

据北京市消协8月27日消息,针对互联网消费“砍单”问题的调查结果显示,在40个消费者日常消费频次较高的不同类型的电商平台中,17个平台的用户协议涉嫌存在不同程度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只有商品从仓库实际发出,方视为与消费者建立了合同关系”该条款涉嫌违反《电子商务法》有关合同成立规定;

“商品缺货、标错价格等情况有权取消订单”该条款涉嫌通过格式条款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

“如果消费者已经付款,则为消费者办理退款”该条款涉嫌违反《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的规定。

这些条款在法律上都可以看作格式条款。

什么是格式条款呢?‍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由于格式条款的,为维护公平、保护弱者,法律法规对格式条款进行了限制,在订立格式条款时应主要以下事项:

格式条款需要经营者在明示的情况下,与消费者订立。第一款中“采取合理的方式”是指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同时,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同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譬如餐馆禁止顾客自带酒水、必须购买纸巾等就属于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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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第一、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属于《合同法》第53条规定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所谓不公平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就是我们俗称的“霸王条款”,即经营者单方面制作的意在能够减免自己责任或者加重对方责任,而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不得不接受的条款。

“霸王条款”在签署旅游合同、金融产品合同、中介服务合同等场景下时有发生,消费者在签署前应当仔细阅读,遇到问题大可询问,从而明明白白消费。发生纠纷后,也不要仅仅认为自己当初签署过白纸黑字的合同里就觉得只能忍气吞声,只要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有违公平原则、未尽解释义务,或单方面免除了自身的责任或者加重了另一方的责任,作为消费者就依然可以据理力争。

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增强是各行各业积极发展的关键动因,作为经营者,应该以健康的心态看待消费者的合理维权;而作为消费者也不能仅仅将12315视为一串数字,这串数字更是保护大家权益的盾牌与利剑。所以遇到“霸王条款”,请拨打12315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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