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民法典第24条详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对“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情形及对此类违法行为如何处罚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1 “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情形有哪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15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公布,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除在第七条作出了“经营者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对提供的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或者服务等措施,不得拒绝或者拖延。经营者未按照责令停止销售或者服务通知、公告要求采取措施的,视为拒绝或者拖延”的规定外,还在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对“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情形作了具体列举:

1.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退货并超过十五日的。(第八条)

2.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并超过十五日的。(第八条)

3.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办理退货手续,或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等有效联系信息,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退货手续的。(第九条)

4.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的。(第九条)

5.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第九条)

6.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十五日未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的。(第九条)

7.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而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且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第十条)

2 对“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处罚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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