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补交所得税怎么做帐
1、补提所得税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缴所得税
2、月末结转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缴纳时
借:应交税金–应缴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汇算清缴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第一,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为扶持和鼓励企业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作为纳税人应该全面收集、了解这些政策,尤其关注本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熟悉适合本企业的优惠政策的具体办理程序,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
第二,及时盘点资产申报资产损失.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除税法规定可以直接申报扣除的以外,均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企业可以自己办理相关的申报审批手续,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办理.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以前年度的资产损失,超过规定申请报批时间的,也可以补充办理报批手续,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后,在损失所属年度税前扣除.
参考文件主要有四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
第三,调控确认收入.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必须依据税法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认收入,对于税法与会计的差异应进行纳税调整.同时,企业还可以在不违反税收规定的情况下,对年底前后收入进行跨年度的调控,达到提前确认收入或递延确认收入的目的.企业还应该掌握哪些是不征税收入,哪些是免税收入,哪些是会计不确认收入而税收要视同销售收入行为.
主要参考以下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等.
中央企业所得税和地方企业所得税的区别?
中央与地方留成不同,一般中央企业全部归中央,地方企业六成归中央国税征收的项目有:1.增值税;2.消费税;3.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4.企业所得税(中央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外资银行、地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5.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暂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6.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及地方附加;7.海洋石油资源开发的各项税收;8.出口产品退税;9.个体户和集贸市场的增值税和消费税;10.中央税和共享税滞纳补税罚款收入;11.铁道部门、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2.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地税征收的项目有:1.营业税;2.个人所得税;3.土地增值税;4.城市维护建设税;5.车辆使用税;6.房产税;7.屠宰税;8.资源税;9.城镇土地使用税;10.地方企业所得税;11.印花税;12.筵席税;13.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14.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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