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病死畜禽如何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是一项技术性要求非常高的工作,要求严格按照《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这两个规范进行操作处理。
对所有病死畜禽尸体及其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污染的饲料、垫料和其他物品,都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病死畜禽尸体体表、生前圈舍、活动场地要在清扫、冲刷的基础上,进行完全彻底地喷洒消毒。在畜禽尸体运输深埋的过程中,对运载工具底部要用密闭的防水物品铺垫,上部充分遮盖,运输完毕后,运载工具应进行彻底清洗和消毒。
对病死畜禽进行焚烧,所产生的烟气应采取有效的净化措施,防止烟尘、一氧化碳、恶臭等对周围大气环境的污染。不具备焚烧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应设置2个以上安全填埋井,填埋井应为混凝土结构,深度大于2米,直径1米,井口加盖密封。掩埋地点应远离学校、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村庄、动物饲养和屠宰场所、饮用水源地、河流等地区。进行填埋时,在每次投入畜禽尸体后,应覆盖一层厚度大于10厘米的熟石灰,病死畜禽尸体及污染物上层应距地表1.5米以上;井填满后,须用黏土填埋压实并封口。掩埋后的地表环境应使用有效消毒药喷洒消毒。
2.病死动物怎样无害化处理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三种方法
一是深埋处理,首先要选择合适的深埋场。场地一定要选在远离居民生活区、禽畜养殖区、水体和水源,地质稳定,且在居民生活区的下风处,在生活取水点的下游,避开雨水汇集地,方便病死禽畜运输和消毒杀菌。 其次,一定要挖深坑。对大批量处理的病死禽畜,覆土后病死禽畜离地面至少要有三米深;个别处理的病死禽畜,覆土后病死禽畜也要离地面至少一米深,且要保证病死禽畜不被野狗等动物扒出来。 再次,一定要做好消毒杀菌处理。深坑一定要铺放大量的生石灰、烧碱等消毒剂,然后放一层病死禽畜撒一层生石灰,最后再覆土。覆土后,再对掩埋地周边喷洒消毒剂。
二是焚烧处理,一般为畜牧类养殖采用(如猪、牛、羊等),如果养殖场周围有采用焚烧炉的垃圾处理场,则可以把病死禽畜集中运输到垃圾处理厂,让专业的焚烧炉进行焚烧。这种方法比较适合大规模养殖场等企业无害化处理病死禽畜。 对于附近无垃圾焚烧厂的养殖场或小规模养殖户,则可自行建造小型焚烧炉,配合利用沼气、木柴等生态燃料对病死禽畜进行焚烧,但需配套安装炉盖与废气导管,并在废气排出口安装简易的喷淋装置,以作净化废气用。另外,焚烧炉要建在远离水源和居民生活区的空旷地,且要在居民生活区的下风处。
三是自然分解法,就是建造一个容积大的带密封盖的水泥池井,池底不需铺水泥硬化,把病死禽畜投进池井里,再用盖子封紧井口,让病死禽畜的尸体自然分解。如果是疫病引起的病死禽畜,最好混合生石灰一起投池井内。 分解池的建造也要远离水源和居民生活区,虽然前期投入的成本比较高,但利用自然分解是无害化处理病死禽畜最环保节能的方法,处理能力也比较好,适合大量集中处理病死禽畜。
3.病死家禽有哪些无害化处理方法
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
目前,对动物尸体进行处理的常见方法有掩埋处理法、焚化处理法、化尸井处理法、化制法、生物发酵法和堆肥法等。(1)掩埋处理法是按照相关规定,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投人化尸窖或掩埋坑中并覆盖、消毒,发酵或分解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本法不适用于患有炭疽等芽孢杆菌类疫病的动物,而且掩埋深浅问题容易造成土壤、地下水污染,掩埋基地处理程序繁杂。掩埋法是小型畜禽养殖场(户、小区)处理病死动物采用的办法。
(2) 焚化处理法是在焚烧容器内,使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在富氧或无氧条件下进行氧化反应或热解反应的方法。 对发生疫情的病死动物一般采用此方法。
焚化法会产生浓烟、臭味,严重污染环境,同时收集运送又容易传染疾病,所需燃料费用成本高。(3) 化尸井处理法是利用建立的化尸窖,将动物尸体投人化尸窖并消毒,发酵或分解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但化尸井处理法会产生恶臭、血水,容易造成地下水源污染及滋生病媒破坏土壤,处理所需时间长。
(4) 化制法是指在密闭的高压容器内,通过向容器夹层或容器通入高温饱和蒸汽,在干热、压力或高温、压力的作用下,处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此技术在应用过程中存在安全性问题。
(5) 生物发酵法将病死畜禽投进沼气池、化粪池,利用生物发酵的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大中型规模养殖场一般采用此法。
(6) 堆肥法是将病死畜禽、垫草、秸秆和水按照一定比例在一定的条件下进行堆肥发酵处理。堆肥法具有以下优点:能够生产出颇有价值的产品——肥料,这种肥料是一种无臭的、有弹性的、类似于腐殖质的物质,可以用于土壤调节,作为园艺用土;可以消灭疫病,生物安全性增加;不产生臭气和污水,有利于保护环境;需要较少的劳动力。
4.论述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应注意哪些事项
1、养殖环节病害动物数量较大。我国畜牧业的现状是饲养数量多,规模化养殖程度不高,散养户和部分中小型养殖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疫病综合防治水平不高,导致病死畜禽数量较大,且无害化处理水平偏低,随意处置现象时有发生。养殖环节病害动物不仅数量较大,而且面比较广。
2、无害化处理财政经费落实难。一是病害动物财政补偿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问题。财政只对因发生重大动物疫病而予以扑杀畜禽给予适当补偿,非重大动物疫病引起的死亡的畜禽得不到财政补偿;而且财政补偿标准偏低。只有规模场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有财政补贴,而散养户和部分中小型养殖场没有财政补贴。二是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和场地问题。政府未投入,无害化处理场场地难落实,无害化处理设施难配备,无害化处理场难兴建,无害化处理运转经费难保障。
3、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不规范。有的畜主法制观念淡薄,随意丢弃病害动物,甚至低价出售、加工食用的情况随时发生。有的畜主即使处理也不规范。有些养殖场仅有化尸池,甚至有些养殖场连化尸池也没有;无害化处理局限于焚烧或掩埋,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并且焚烧或掩埋处理难度大,如掩埋场地难落实,有时选择了深埋场地,但遭到周围群众阻拦;掩埋不符合要求,如选址不当,不考虑周围居民区远近、水源、水位、风向等因素;掩埋深度不够,甚至出现病死动物被狗刨出或不法人员偷挖后食用、加工、销售的现象;消毒不严等。
4、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不到位。由于政府对负责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投入不足,监管人员的待遇低,设施设备落后,监管工作经费也没有落实;由于违法行为随时随地发生,监管难度大,案件调查取证难,违法行为处罚难,收取无害化处理费更难,处理需要人员工资、机械费用及运输费,乡镇畜牧兽医站不得不承担其不应承担掩埋畜主乱抛病死动物的费用。
5.病死牲畜如何进行无害化处理
牲畜死亡原因不明或因自身疾病死亡,养殖户应及时做好防范,切断致病源。
建议使用火碱、生石灰、草木灰及漂白粉对养殖环境进行消毒,不仅简便、节省本钱,消毒效果也非常好,使用方法如下: 1、用烧碱进行圈舍消毒方法是:配制时取97—99份水加3—1份烧碱,充分溶解后即成3—1%的碱水。 然后进行均匀的在圈舍内喷洒,因火碱水有强烈的腐蚀性,用时要注意人畜安全。
2、石灰乳消毒:配制时取生石灰10份加水10份,待石灰块化成浆糊状,再加水40—90份,即成10—20%的石灰乳。常用作猪、牛、羊等圈舍的墙壁、地面、圈栏等消毒,如石灰乳加入1—2%的烧碱可增强消毒效果。
3,石灰粉消毒:配制时,取生石灰10份,加水5—6份,使其分解成粉末即可使用。用法适用于撒在猪舍门口的消毒池、粪池及污水等到消毒,不要放置过久,否则失掉消毒作用,禁止直接使用干粉面洒在牲畜舍内,易引起呼吸疾病。
4、草木灰水消毒:取草木灰30份,加水100份,煮沸1小时,补足蒸发掉的水分,过滤液后使用,可用于猪舍地面、工作服等到消毒。 草木灰必须新,干燥,草木灰水要趁热使用,效果较好。
5、漂白粉消毒:取5—20份漂白粉,加水80—95份,搅拌后即成为5—20%混悬液。用法:可用作猪舍,用具、地面、粪便污水等消毒。
6.为什么要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病害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工作,事关食品安全、公共卫生、生态环境、经济秩序和畜牧业可持续发展。
因而要利用高温灭菌生物降解或者炭化无害化处理设备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高温灭菌生物降解是对病死动物进行高温灭菌后再利用微生物作用进行残体降解、发酵,最终形成高效有机肥原料。既达到了确保对有害病菌的彻底杀灭,杜绝了对环境的二次污染,又达到了废气资源的循环利用,且利于监管,杜绝了有害物体残体及其副产品重新流入食物链的可能性,真正实现了有害废弃物的“无害化与资源化”的目标,符合循环经济的基本理念。
炭化处理技术是使病死动物在高温、无氧的环境下进行热解,高温热解灭菌是将病死动物加热到足够高的温度,并保持足够长的时间以杀灭微生物的一个单元操作。高温会使微生物的蛋白质发生变性,并且破坏微生物中酶的活动和由酶控制的新陈代谢,进而实现可靠的无害化处理。
7.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醒遵循什么原则
1.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遵循的原则:
(1)规模养殖场应该严格按照动物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
(2)对于病死和死因不明的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应该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3)无害化处理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
(4)县以上地方政府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需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原则。
2. [处理方式]:无害化处理方式,一般为高温、深埋和销毁。采取深埋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在感染的饲养场内或附近,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并严格执行各种病死畜禽的技术处置规程。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和杂物等物品,也应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共同深埋。无法采取深埋方式处理时,采用焚烧处理。焚烧时应符合环境要求。
3. 基本的无害化处理方式有:有焚烧、化制、掩埋、发酵、消毒等,每种方式都必须满足一定的技术条件,才能真正达到无害化处理的要求。
8.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建立
一、总体思路
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为目标,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尽快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
二、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鼓励大型养殖场、屠宰场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并可以接受委托,有偿对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对零星病死畜禽自行处理的,各地要制定处理规范,确保清洁安全、不污染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三、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收集处理同时,要及时组织力量调查病死畜禽来源,并向上级政府报告。跨省际流入的病死畜禽,由农业部会同有关地方和部门组织调查;省域内跨市(地)、县(市)流入的,由省级政府责令有关地方和部门调查。在完成调查并按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后,要及时将调查结果和对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及地方政府的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重要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四、加强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等情况,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组织建设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场所的设计处理能力应高于日常病死畜禽处理量。要依托养殖场、屠宰场、专业合作组织和乡镇畜牧兽医站等建设病死畜禽收集网点、暂存设施,并配备必要的运输工具。鼓励跨行政区域建设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处理设施应优先采用化制、发酵等既能实现无害化处理又能资源化利用的工艺技术。支持研究新型、高效、环保的无害化处理技术和装备。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在完善防疫设施的基础上,利用现有医疗垃圾处理厂等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完善配套保障政策
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建立与养殖量、无害化处理率相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各地区要综合考虑病死畜禽收集成本、设施建设成本和实际处理成本等因素,制定财政补助、收费等政策,确保无害化处理场所能够实现正常运营。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由规模养殖场(区)扩大到生猪散养户。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予以保障。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可以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
六、加强宣传教育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向广大群众普及科学养殖和防疫知识,增强消费者的识别能力,宣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和病死畜禽产品的危害性。要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鼓励群众和媒体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七、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农业、食品监管等部门在调查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案件时,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对公安机关查扣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在固定证据后,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
八、加强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各环节的监管部门,建立区域和部门联防联动机制,落实各项保障条件。切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提升监管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责任追究制,严肃追究失职渎职工作人员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9.如何开展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方法:
无害化处理:本规范所称无害化处理,是指用物理、化学等方法处理病死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消除动物尸体危害的过程。
1、焚烧法
焚烧法是指在焚烧容器内,使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在富氧或无氧条件下进行氧化反应或热解反应的方法。
2、化制法
化制法是指在密闭的高压容器内,通过向容器夹层或容器通入高温饱和蒸汽,在干热、压力或高温、压力的作用下,处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3、掩埋法
掩埋法是指按照相关规定,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投入化尸窖或掩埋坑中并覆盖、消毒,发酵或分解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4、发酵法
发酵法是指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与稻糠、木屑等辅料按要求摆放,利用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产生的生物热或加入特定生物制剂,发酵或分解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注意事项:
一、人员防护
1、动物尸体的收集、暂存、装运、无害化处理操作的工作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相应的动物防疫知识。
2、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穿戴防护服、口罩、护目镜、胶鞋及手套等防护用具。
3、工作人员应使用专用的收集工具、包装用品、运载工具、清洗工具、消毒器材等。
4、工作完毕后,应对一次性防护用品作销毁处理,对循环使用的防护用品消毒处理。
二、记录要求
1、病死动物的收集、暂存、装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应建有台帐和记录。有条件的地方应保存运输车辆行车信息和相关环节视频记录。
2、台帐和记录:
2.1暂存环节
2.1.1接收台帐和记录应包括病死动物及相关动物产品来源场(户)、种类、数量、动物标识号、死亡原因、消毒方法、收集时间、经手人员等。
2.1.2运出台帐和记录应包括运输人员、联系方式、运输时间、车牌号、病死动物及产品种类、数量、动物标识号、消毒方法、运输目的地以及经手人员等。
2.2处理环节
2.2.1接收台帐和记录应包括病死动物及相关动物产品来源、种类、数量、动物标识号、运输人员、联系方式、车牌号、接收时间及经手人员等。
2.2.2处理台帐和记录应包括处理时间、处理方式、处理数量及操作人员等。
2.3涉及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台帐和记录至少要保存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