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合同算劳动合同吗(劳动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案情简介

赵某2021年2月15日入职一家酒店做前台。入职时,酒店仅与赵某签订一份3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这份合同期满后,酒店又与赵某签订了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这份劳动合同即将期满时,酒店通知赵某,酒店不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赵某不同意,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酒店拒绝。

赵某认为酒店系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于是申请仲裁,要求酒店与其恢复劳动关系,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

经调解,酒店支付了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裁决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签订了“试用期劳动合同”,则应认定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一次劳动合同。

本案中,酒店与赵某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满后,再与赵某签了一份一年期劳动合同,意味着从法律上来讲,酒店已经与赵某连续订立了两次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中,酒店已与赵某连续两次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赵某也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除非赵某同意不续签劳动合同,否则酒店没有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权利,是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由赵某决定。酒店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构成违法终止。

因此,酒店应当依法恢复劳动关系并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应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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