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提出了订立劳动合同时认定劳动关系的三个要件: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指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该通知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 考勤记录;
5、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劳动者主张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一般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存在以下要件事实: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挥,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劳动,其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3)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劳动者给付劳动报酬。
这说明建立劳动关系的实质性标准是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用工单位实际用工,而书面的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已经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并非是判断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的实质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