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谈及所有权问题,大家肯定也不言而喻。这些物归我所有,那些物归他所有,以及归自己以外的任何人所有的情况。一般情况下,自然界或者人类社会对人们或者人类社会,有使用价值的物,大多各有其主。所有权是重要的物权,也即对物的支配权。也即,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
从民事主体角度看,所有权可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不管是国家的、集体的、私人的所有权,其所有权的重要体现表现在哪里呢。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所有权的基本权能。即: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特别是对于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其基本内容,民法典物权编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通常称,所有权都有四项基本权能。第一是占有,也就是对财产的实际管领或者控制。占有,是财产所有者直接行使所有权的体现。第二,是使用。占有物的目的,一般就是使用,充分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第三是收益。通过对财产的占有、使用等方式获得经济效益。当然这里的收益,可以依法获得的收益内容包括很多方面。第四是处分。也即,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最终处置。
上述所述的,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一般情况下民事主体,可以依法自由行使。民法典第240条明确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使所有权人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也是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的体现。因为,所有权是他物权的本源和基础。
民法典第241条明确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这里设定他物权的,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必须依据法律或者合同的约定进行。所有权人让渡对物的占有、使用,或者以物的价值为他人设定担保,正是所有权人对所有权中诸项权能的行使,并不改变所有权本身的性质。
总的讲,正是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和担保物权制度,一同构成了物权制度的完整体系,促进了最大限度的围绕物尽其用各种民事关系的全面有序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