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公民,在选择自己诉讼时,如果说法律文书还可以照猫画虎地写出来,那么遇到证据问题时,就会犯难,到底哪一个证据更有作用。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时,主要的依据就是证据,因此在打官司时,证据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依据民事证据的最佳证据原则,哪一方的证据更有证明力,哪一方就会被采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此条是说明公证文书的证明力,要比当事人自己制作的书证证明力要好,因此如果当事人遇到可以公证的材料,最好还是公证一下。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
此条实际上是在说明,实际的东西,也就是物证,会比文字类的书证证明力要好,而且经过公证的书证,比没有公证的书证证明力要好。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此条的传来证据是指第二手证据,不是原始证据,而是道听途说或者传抄过来的,因此证明力没有原始证据好。
(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就是可以直接证明证据所说明的事实,而不是间接说明
(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此条是说证人如果是亲戚或者熟人,不如完全不认识的人作为证人,所提供的证词证明力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