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款方式销售增值税何时确认收入

预收款方式销售增值税何时确认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 对销售收入的确定是: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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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账款能否开具增值税发票

收到预收账款后,依据规定是不允许开具发票的(含增值税发票).本质上属于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确切的说因销售业务尚不符合收入确认及发票开具时间的要求,而且间隔时间很长,存在不确定性因素,因此会带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风险.对方取得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金,也会收到偷漏税的处罚.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第三十三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预收账款指的是指企业按照合同规定或交易双方之约定,而向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在未发出商品或提供劳务时预收的款项,此中一般包括预收的货款、预收购货定金等.

因为是预收人家的款项,而没有发货,所以此时是不属于你自己的资产,而是你预先从人家那里取得的钱,如果放不出货,就需要将款项返回去,相当于你现在是欠人家的钱.因此计入负债类科目.

提供劳务时预收的款项.一般包括预收的货款、预收购货定金等.企业在收到这笔钱时,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合同尚未履行,因而不能作为收入入账,只能确认为一项负债,即贷记"预收账款"账户.企业按合同规定提供商品或劳务后,再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逐期将未实现收入转成已实现收入,即借记"预收账款"会计学堂整理的.

预收账款常见的账务处理:

1、收到预收账款: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

2、确认销售收入:借:预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收到补付货款: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

预收款方式销售增值税何时确认收入?预收款方式销售产品,在货物发出时候,可以确认收入.收到预收款方如果开具发票,可能带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风险;取得发票的一方,可能受到偷漏税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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