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工程要预缴2%的企业所得税吗

异地工程要预缴2%的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文件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预缴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在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再由总机构向机构所在地国税申报以上税种.总机构是一般纳税人的,由总机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或普票,总机构是小规模的,可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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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因此,工程预付款是需要预缴增值税税款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十一条规定:"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帐簿和核算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异地工程要预缴2%的企业所得税吗?是的,根据税法的规定,异地工程要预缴2%的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计算当年实际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扣除当地和异地预缴的所得税之后,是需要补交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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