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谅解书,一般指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与嫌疑人或其家属之间,就刑事案件的结果达成和解,而由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法律性质的书面文件。谅解书一般在提起公诉至法庭质证环节完成,提交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是被害人谅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出具的文书,其在刑法上有着酌定减轻,从轻的效力。
一、刑事谅解书的作用
(1)在侦查阶段的作用
对于案件相对较轻的,性质不是特别严重,如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交通肇事、盗窃等,并且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通过嫌疑人家属的和解赔偿,并且向侦查机关递交撤诉申请,一般侦查机关会撤销案件。这些轻罪包括故意伤害案(致人轻伤)、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等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于案件相对较重的,虽然嫌疑人家属和解并赔偿,会起到减轻处罚的结果,而不会撤销案件,案件还要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
(2)在审查起诉阶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3)在一审审判阶段
在审判阶段,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谅解书是一个重要的酌定减轻处罚情节,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减少基准刑,被告人得以从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4)在二审中的作用
如果由于各种原因在一审审判结束前都未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书,那么在二审中获得谅解书是否有用呢?答案是肯定的,谅解书在二审期间依然会成为法官考量的一个重要因素,有可能获得改判的机会,具体可以参见孙伟铭醉驾案(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期间获得谅解书后改判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