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收回补偿(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

很多企业主想问相关部门收回土地时,以低效用地的名义或者闲置土地的名义收回土地合不合法?补偿标准如何认定?遇到这类事情应当怎么办?下面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了解一下。江苏徐州某企业为当地招商引资企业,相关的开发区管委会以低效用地的名义要求其搬离,要求收回土地。据了解,该企业占地50多亩,建设有钢结构房屋13000平米,办公和生活用房一万多平米,一共将近3万平米,企业投资将近五亿元。

同样收到类似通知的企业还有十多家,但是,大家都没有搬走,该企业其实一直在正常经营,而且生意还不错。因为该企业是本地比较少数的几家混凝土设备的制造企业,而且属于大型的混凝土制造企业,纳税也是非常高的。所以,这类企业被认定为低效用地企业不合理。据了解,该企业所在的地块规划有可能面临调整,要用于商业开发,建设商业和住宅项目。所以才有了整个区域的低效用地。

那么,有没有法律规定的低效用地?没有。其实低效用地最早是在2016年国土部提出的,要求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要求对那些低效的建设问题,比如长期无人使用荒废的土地要重新进行盘活。在实际执行过程当中,尤其在近几年,我们在办案过程当中发现很多地方在打着低效用地的名义来实施征收和开发。

比如浙江某出口型企业是当地的纳税大户,纳税标兵企业,纳税光荣企业都是县里数一数二的纳税大户。相关的部门因为该企业的位置距离高铁较近,位置优越,所以,企业所在的这块地土地想被收回来用于商业开发,相关的部门给企业下通知说企业是低效用地。其实,无论从企业的业务量还是生产情况来讲都不应当认定为低效用地。

据该企业主反映,在其周边确实有一些闲置用地,购得工业用地之后长期处于闲置状态,荒草丛生。这样的土地毫无疑问应当会被认为是闲置用地或者低效用地。其实说到这里,大家已经非常清楚所谓的低效用地,国家的本意并不是想让地方相关部门利用这个名义来降低补偿标准。按照法律规定,对于正当的征收,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来进行,房屋的价值不得低于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除了房屋的价值,还要补偿搬迁、过渡安置、停产停业损失奖励费、装修费、设备费用等等等。这是法定的补偿。

但是,相关部门为什么要以低效用地的名义收回土地呢?其目的就是为了降低补偿。这无疑是对那些正常生产的企业合法权益的损害。最主要的是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无明确规定不可为。那么,有的企业主会说法无明确规定不可为,那对那些真正的低效用地呢?真正的低效用地也应当按照咱们国家国土部公布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土地管理法》第58条的规定来进行处理,而不应当自行制定一套收回的程序。

法无明确授权不可为,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就是违法。所以,如果你们遇到了这样的情况,可以勇敢地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实通过我们这些年的办案过程当中,对于很多地方行政部门的行为的纠正,现在已经趋于正常化,但是还不排除有一些案例还是存在一些违法行为。

如果企业主你们也遇到了这样的情况,一定要注意以下这四个方面:首要的注意四个方面的要求,第一正确的定性企业所遇到的情况,是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一定要有一个初步的定性。第二尽量多的搜集证据,尽量多的搜集证据。第三找到正确的法律依据、法规依据、政策依据。最高院的指导案例、典型案例。第四也是最重要的,制定正确的维权方案。也就是说要不要起诉?当然,这类案子也完全可以通过非诉的方式解决,我们很多案子都是通过不用打官司,非诉的方式解决。

各位企业主如果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大家一定要找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咨询。律师团队可以从法律法规的角度,从定性的角度,从搜集证据的角度,特别是从整体维权方案设计的角度,为大家指明方向。行政纠纷当然要找北京楹庭律师。因为整体方案的错误而失败的案例,我们接触过很多。有很多案子,比如说方向都设计错了,然后做错了来找到我们。有的案子是可以挽回的,当然也有的案子是无法挽回的,一定要找专业律师团队寻求帮助,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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