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补亏损会计分录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既有可能发生盈利,也有可能出现亏损.企业在当年发生亏损的情况下,与实现利润的情况相同,应当将本年发生的亏损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利润分配"科目的借方余额,即为未弥补亏损的数额.然后通过"利润分配"科目核算有关亏损的弥补情况.
由于未弥补亏损形成的时间长短不同等原因,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有的可以以当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有的则须用税后利润弥补.以当年实现的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结转的未弥补亏损,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企业应将当年实现的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无论是以税前利润还是以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其会计处理方法均相同.但是,两者在计算交纳所得税时的处理是不同的.在以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其弥补的数额可以抵减当期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而以税后利润弥补的数额,则不能作为纳税所得扣除处理.
企业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方法有哪些
总的来说,企业发生亏损可以用次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次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时,用税后利润弥补,税法上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不能扣除亏损余额;还可以用盈余公积弥补,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科目.
如果企业当年发生财务账面亏损,应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记"本年利润".企业以后年度弥补亏损时作以上相反的分录.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要求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可能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应当对五年内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能在以后经营期内的应税利润充分转回作出判断,如果不能,企业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准则对"未来应纳税所得额"的判断只给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这就需要会计人员进行职业判断.
所以,对于未来可以转回的应纳税额预计过高,可能无法转回的,企业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要求,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则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所得税费用",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所得税费用".
此外,如果税前补亏五年期限已到,但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仍不足弥补往年亏损,应将仍未获弥补的亏损额转销,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记"利润分配一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同时,应转回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会计分录同上.将仍未获弥补的亏损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用企业年终净利润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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