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医院缴纳增值税吗

私立医院缴纳增值税吗

私立医院免征增值税.

私立医院要交税吗?要交什么税?

1、所有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入均免征营业税.

2、所有医疗机构的其他经营收入(诸如销售不动产收入、转让无形资产收入、财产转让收入、租赁收入、培训收入等非医疗服务收入,下同)均应征收营业税.

3、所有医疗机构的其他经营收入,减除相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后,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经营收入如直接用于改善本卫生机构卫生服务条件的,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4、个人投资、个人合伙开办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个体医疗机构或诊所、或承包承租经营医疗机构或诊所的,应依法征收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或承包承租经营个人所得税.

5、所有医疗机构发放工资薪金收入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支付非本机构专家门诊、会诊、主刀等费用,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均应依法代扣代缴工资薪金、劳务报酬、股息利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6、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及其收入的认定和划分,按照"财税〔2009〕122号、财税〔2009〕123号"有关规定执行.

7、医疗机构自产自用制剂免征增值税,但是独立于医疗机构的药房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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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因此,非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的企业,企业年销售额达到80万元就应该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从事"营改增"应税服务的企业,年销售额以500万元为标准.

对于本案例来说,该房屋拆迁公司符合年销售额80万元这一标准,可以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但是该企业销售业务并非其主营业务,显然属于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仍然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那么,该企业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文件第四条对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规定为: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对于该企业来说,如果申请一般纳税人,则该笔业务销售额为100÷(1+4%)=96.15(万元),应纳税额=96.15×4%÷2=1.92(万元).

如果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则该笔业务销售额为100÷(1+3%)=97.09(万元),应纳税额为97.09×2%=1.94(万元).

政府、事业单位、医院等没有纳税人识别号,开具发票可以不填写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的规定:"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政府、事业单位、医院、军队、学校、个人不属于企业,开具发票可以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餐饮发票还需不需要开具菜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因此,餐饮发票据实开具即可,无需列明详细菜品、菜单.

定额发票是否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16号公告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定额发票,无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栏的,可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购买方为企业,取得7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可以作为税收凭证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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