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评残)?
是指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规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作出的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是给予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二、什么情况下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医疗终结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应在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提出申请,医疗终结期需延长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
三、为什么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待遇核定的重要依据,符合条件的被鉴定人(工伤职工、申请养老病退人员等)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可用于向相关部门申领相应待遇。
四、劳动能力鉴定由谁申请?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期满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五、劳动能力鉴定应向哪个部门提出?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六、劳动能力鉴定依据什么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9月3日发布,并于201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 -2014) , 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于2002年4月5日发布并实施的《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适用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 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伤残失能程度的鉴定。
七、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确认)范围有哪些?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确认)范围是:
(一)工伤与患职业病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鉴定;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鉴定;
(三)因伤病申请提前退休的劳动能力鉴定;
(四)医疗终结期和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五)旧伤复发的确认;
(六)医疗终结后仍需治疗的确认:
(七)辅助器具安装、维修、更换的确认:
(八)工伤康复的确认:
(九)其它受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八、劳动能力鉴定流程
第一,申请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市直或各县(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机构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经工伤认定机构初步校准后发放《惠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告知鉴定时间、地点、所需资料等。
第二,组织抽取专家。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人数和伤病分类,在医疗卫生专家库抽取鉴定专家,随机组成若干小组。
第三,参加现场鉴定。工伤职工按通知要求,带齐所需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经专家组鉴定后发给鉴定回执。
第四,制作结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鉴 定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鉴定结论,并统一派送到市 直或各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由市直或各县(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送达工伤职工和用工单位。
第五,送达鉴定结论。工伤职工和用工单位,自鉴定之日起二十天后到所在市直或各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领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第六,复查(再次)鉴定。用人单位、工伤职上或者其近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可以自收到 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也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九、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如何划分?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主行动五项条件确定。五项条件均需要护理者为一级,五项中四项需要护理者为二级,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为三级,五项中一至二项需要护理者为四级。劳动能力鉴定及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该提交哪些材料?
(1)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填写《惠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3)进行鉴定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4)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书;
(5)工伤相关医疗检查报告;
(6)工伤职工的病历本或相关证明资料。
十一、劳动能力鉴定现场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原件) ;
(2)惠州市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原件) ;
(3)本人身份证(看原件留复印件) ;
(4)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5张、受伤畸形部位和上身4寸彩色照片一张;
(5)工伤认定决定书(看原件留复印件);
(6)以往鉴定结论 (看原件留复印件);
(7)工伤医疗有关资料:有关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x光片、CT片、MRT片及有关检验、检查报告单等(看原件留复印件)。
非工伤职工申申请提前退休劳动能力鉴定的,除提供以上规定的材料和养保险参保证明外,还应达到规定年龄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十二、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认可该怎么办?
工伤职工、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也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自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也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十三、如何申请继续治疗?
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医疗终结期后仍需要继续治疗的:
(1)申请鉴定(确认)。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所在惠州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医疗终结期后仍需要继续治疗的申请:
(2)准备资料。经所在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核实后发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告知鉴定时间、地点、所需资料;
(3)现场鉴定。工伤职工按通知时间、 地点带齐所需资料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专家诊断后发鉴定回执。
(4)领取结论。并自鉴定之日起二十天后,到所在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领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根据鉴定结论办理继续治疗手续。
十四、职工非因工伤残、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委托鉴定申请流程是什么?
职工非因工伤残、因病需办理提前退休(职)或离退养、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确定给付医疗补助费等问题的委托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申请流程是:
(1)申请鉴定。由用人单位、伤病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所在惠州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 出委托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经市、县(区)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核实后发给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告知鉴定 时间、地点、所需资料; (非工伤职工申请提前退休劳动能力鉴定的,必须提供养老保险参保证明和达到规定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2)现场鉴定。伤病职工按通知时间、地点带齐所需资料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专家诊断后发 鉴定回执。
(3)领取结论。并自鉴定之日起二十天后到市、 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领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