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招待费能否计入研发费用

公司招待费能否计入研发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业务招待费不属于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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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研发费用中的业务招待费能加计扣除吗?

会计制度对业务招待费正确的会计处理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业务招待费",但这只是一般性的规定.根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实际成本原则"、"配比原则"等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对如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制度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按上述规定,一旦企业开始了正常经营,业务招待费不得在销售费用、研发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归集.已归集的要调整至管理费用科目.

另外,税务认可的研发费用范围也不包括业务招待费.

首先,你们公司把业务招待费归集在研发费用中就是错的.另外,很明确,业务招待费不能在所得税前进行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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