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个案件起诉到法院,都需要经过庭审开庭,才能判决。可是我们身边经常会有案件开了庭一直没有判决,有些还会开两次庭,这是为什么呢?
我们要明白开庭的目的。法院开庭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从而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判决。开庭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当庭陈述。主要由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分别进行陈述。二是举证质证。先由原告方就自己起诉的事实进行举证,来证明自己主张的案件事实情况;再由被告方就反驳原告起诉的事实进行举证,用证据证实原告起诉的事实不存在或不合法。三是法庭发问。原告和被告可以互相就案件事实进行发问,法庭也会就案件情况对原告及被告进行发问。四是法庭辩论。先由原告就自己的诉讼请求发表意见,主要说明起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再由被告就案件发表意见,主要说明是否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不同意的理由及依据。五是最后陈述。由双方当事人分别对案件发表最后的意见。六是当庭调解。法庭询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如果同意则双方分别提出调解意见,如果不同意则宣布闭庭择期判决。
因为有些案件比较复杂,经过一次开庭后,有些案件事实仍然没有查清。此时,法院会通知双方再次组织开庭,这就是为什么会有两次开庭。
我们国家的法律并没有对一个案件开庭的次数进行限制,只是规定简易程序需在三个月审结,普通程序需在六个月审结。所以当案件进行两次开庭或者三次开庭,不必觉得奇怪,也不必担心法院故意拖延,这只是正常的审理程序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