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可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或市各区县法律援助机构直接申请援助,详细地址和电话请参看组织机构,也可以通过网上填报法律援助申请表申请援助。
2.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
(3)申请人住所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劳资、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5)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申请援助事项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
(1)对符合条件者,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指派承办法律援助事务的法律服务机构,并通知受援人。法律援助机构与受援人应签订法律援助协议;
(2)对不符合条件者,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