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招待费对菜单有什么要求
发生的招待费或者餐费发票只要经过有审批权的领导签字同意报销,单位的财务部门就可以据此入账,不需要附菜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曾规定餐费报销时需要附列菜单,若是招待用的餐票报销需要附列招待对象的单位,被招待人的级别,姓名,但该文件已经被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废止了.现行税法法律法规不再有相关要求.所以餐饮发票据实开具即可,无需列明详细菜品、菜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招待的标准:
餐费及陪客人员数标准:餐费标准含菜、酒、烟、饭等发生在用餐时的所有费用.陪客人员的餐费标准按相应招待对象计算.
1、接待局、集团城圈外下属企业人员,安排工作餐,午、晚餐25元/人以内.
2、接待本县有关部门、乡镇及局、集团以外单位领导人员及随行人员,午、晚餐35元/人以内;非领导人员来访,午、晚餐30元/人以内.
3、接待本市各县盐业部门领导及随行人员,午、晚餐35元/人以内;非领导人员来访,30元/人以内.
4、接待省、市部门领导或本市以外的部门领导及随行人员,早餐15元/人以内,午、晚餐45元/人以内;非领导人员来访,早餐10元/人以内,午、晚餐40元/人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