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哪些税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4、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5、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6、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逾期未抵扣,怎么办
一、不是所有逾期未抵扣的进项税都有补救措施
1.范围有限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规定,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两种凭证,发生未按期申报抵扣情形,满足规定条件可以申请继续抵扣进项税。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关税完税凭证、通行费发票等进项抵扣凭证逾期之后,不能再申请继续抵扣进项。
2.逾期原因有限制
满足如下客观原因之一的,才能申请继续抵扣进项:
(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2)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3)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4)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认证比对相符
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
换言之,超过360天未认证、未比对的,不能再申请继续抵扣进项;认证、比对结果不符的或不成功的,同样不能申请继续抵扣。
4.交易活动必须真实
5.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二、申请继续抵扣需报送哪些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抵扣手续。
纳税人申请办理抵扣时,应报送如下资料:
(一)《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二)《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
(三)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情况说明。纳税人应详细说明未能按期申报抵扣的原因,并加盖企业印章。
对客观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纳税人应说明的情况具体为:
1.发生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者社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影响地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等;
2.企业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
对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具体为:
1.企业办税人员伤亡或者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
2.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应提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证明。
3.对于因税务机关信息系统或者网络故障原因造成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期申报抵扣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核实。
(四)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
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哪些税?在对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进行抵扣时,可能会有进项税比销项税多的情况,此时会计就可以将部分进项税进行留底,用于下月再抵扣,这样公司缴纳的税费就会小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