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制度的意义(代理制度的价值和意义)

现在大家在签订相关合同时,都知道要跟真正有权的人或者代表来签订合同,但是大家可否知道,如果签订合同的人没有被授权,在某种情况下也是具有效力的,这就是表见代理制度。现在就由天天君通过一起案件,为大家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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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10月18日, A公司承建体育城工程,实际施工人为B公司。B公司将部分工程转包给王某。2014年4月17日,王某以A公司名义与C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C公司向A公司承建的体育城工程工地供应木方、模板等材料,合同尾部需方及保证人栏均为王某个人签字确认,A公司未加盖印章。

C公司按约履行供货义务后,A公司及B公司尚欠货款未结清。

C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B公司归还欠款,王某承担担保责任。C公司提交了其在施工工地王某办公室所拍摄的显示王某为工程质量领导小组及安全领导小组成员的铭牌照片、工程项目部向王某施工队所发的要求确保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工程进度的通知等证据,主张A公司、B公司应承担买卖合同的付款义务。

A公司、B公司辩称,其从未向C公司购买过建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王某对于欠款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该款系其个人所欠,与A公司、B公司无关;且其订立合同时即向C公司明示系其个人购买建材,并已支付货款8.5万元;所购建材绝大部分用于体育城施工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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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么是表见代理

我国《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该条是关于认定表见代理的规定。

表见代理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一种在外观上看起来好像是被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法律就认定该无权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责任。

表见代理的制度意义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诚信基础,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正常的民事流转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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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二)是签订合同之时具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三)是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且无过失;(四)是行为人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应具备合同有效的一般条件,即不具有无效和可撤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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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适用表见代理?

按照这一判断标准,本案中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主要理由是:

1. 王某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本案中,虽然买卖合同的需方填写的是A公司,但最终签字确认的是王某个人,A公司并未签章;签约时王某亦未向C公司出示其代表A公司或受A公司委托订立买卖合同的授权委托书。因此,王某以A公司的名义与C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

2. 王某与C公司签订合同时,不具有足以使C公司相信其有权代理A公司的事实和理由。C公司主张王某代表A公司的主要证据是,体育城项目部向王某施工队所发的通知、函告以及C公司称其在王某办公室所拍摄的铭牌照片(A公司对照片的真实性不予认可)。通知及铭牌照片等证据仅能表明王某的身份是“王某施工队”负责人和工程项目质量领导小组及安全领导小组的成员,并不具有代表A公司对外购买建材的权限,且上述通知及照片均系C公司于合同订立之后的供货期间取得。因此,没有证据证明C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相信王某有权代表A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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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C公司具有过失。C公司在与王某签订合同时,既不审查核实王某身份及有无代理权,又不要求A公司在合同上加盖印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未要求A公司予以确认或追认,具有明显过错。

综上,王某的行为不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不构成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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