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是比较简单的,张三看到开发商的宣传,“六米高层钻石靓铺”“六米层高靓铺统一管理硬件保障”等广告,觉得不错,就和与开发商签了合同,合同中约定层高是4米。
和开发商签过合同都知道,合同贼厚,也不会给你机会完整看一遍,好多措辞可能看也看不明白,而且除了主体合同,还有各种补充合同。
后来交了房,发现层高不是宣传的6米啊,开发商就拿合同说事,业主就开始维权了。
判决
法院认为:从被告经营范围可知,被告作为案涉商铺的投资开发商、运营及管理人,对案涉商铺的权属、位置、面积、有无被查封等基本情况及综合经营信息的掌控,相对于公司外部的任何第三人而言,都绝对地处于优势控制地位。因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在对外宣传销售商铺的过程中,不仅不得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而且更有义务向买受人披露商铺的产权人、位置(商铺平面图)、面积、层高、价款、运营及是否可正常交易等对商铺价值具有或可能具有重大影响的事实,以避免对方当事人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影响商铺转让协议的效力。被告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商铺转让合同之前,曾向原告披露案涉商铺的实际产权人、具体位置或展示该商铺的平面图等事实,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合同附件亦未标明案涉房产位置、层高与方位,在宣传海报却标明“六米层高靓铺统一管理硬件保障”“六米高层钻石靓铺”,足以影响了原告对商铺位置、价值等判断,导致原告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故原告请求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都市广场商铺分期付款协议书》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简单说就是,你那么大一个公司,虚假宣讲,就是骗人啊,业主是基于你的宣传才买的,现在你做不到,属于欺诈,业主有权撤销合同,开发商需要退还购房款并赔偿利息。
后来开发商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分界定标准一直是刑法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的一大难题,司法实践中将民事欺诈行为认定为刑事诈骗的案例比比皆是。
从上边这个案例可以感觉出来,如果房子真实存在,开发商为了卖房子夸大了优点,隐瞒了缺点,那就是民事欺诈。 如果根本就没有房子,以房屋买卖为由收取购房款就是刑事上的诈骗。
关于民事欺诈案件中,维权也是个麻烦事,好多人对于对方的承诺和宣传没有保留相关证据。
具体到本案,开发商是没有把广告牌撤了,如果撤的早,业主又没有拍照录像,那开发商不承认宣传过,你也没办法。
这个案子还是比较有意思的,一个人以欺诈为由胜诉后,后边业主都按照这个理由来起诉了。
在其他案件中,开发商就答辩,这个购买人根本不是因为层高买的商铺啊,我觉得开发商这次可能没说谎,不是所有人都是冲着层高来的,但是开发商也无法证明了。最终法院还是全部判决了开发商退钱。